因认为“菜香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菜根香”商标的所有者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香根酒楼)告上法庭。
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菜香根”构成侵权,菜香根酒楼应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5万多元。
原告诉称,其享有“菜根香”文字
注册商标权。该公司发现菜香根酒楼在经营的餐馆的户外广告、宣传横幅、店面牌匾、菜单以及订餐卡上,使用了和已经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菜香根”文字标识。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约50万元;并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菜香根”侵犯了涉案商标权,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判决该酒楼停止侵权、登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2500元。
但菜香根酒楼不服上诉,称该酒楼是对自己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不构成侵权;涉案“菜根香”注册商标已多年不使用,两者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涉案注册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中院审理认为,菜香根酒楼使用的“菜香根”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菜根香”相比,二者均使用了“菜”、“根”、“香”三个汉字,仅在排列顺序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属于近似商标。
因此,菜香根酒楼侵犯了涉案商标权,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告提出使用的标识是对其企业名称的简化,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依据不足,也未充分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多年未用,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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