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更精致放大更顶级的商标转让 本站发布的商标真实可信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完全一致                        
第 25 类服装 鞋帽 袜 领带等
第 25 类帽 袜等
第 18 类皮具 箱包 钱包等
第 3 类日化 洗涤 化妆品等
第 33 类白酒 洋酒(含酒精的饮料)等
策划人商标设计VI设计当代绘画

商标局撤销“大韩”、“扎幌”注册商标

http://www.100tm.com/    独立商标转让网    2007-06-07 15:25:09
      7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大韩”。“大韩DAE HAN”、“扎幌”注册商标。乌鲁木齐市四星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70599号“大韩”商标。经查核,该商标中含有韩国在国际交往中常用的“大韩民国”中的“大韩”二字。以“大韩”作为商标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2)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70599号“大韩”注册商标。上海信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纺织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574007号“大韩DAE HAN”商标。经查核,该商标中含有韩国在国际交往中常用的“大韩民国”中的“大韩”二字。以“大韩”作为商标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2)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74007号“大韩DAE HAN”注册商标。国营南通啤酒厂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注册了1739180号“扎幌”商标。经查核,“札幌”是日本北海道首府,为国人所熟知,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商标中的“扎”字虽与日本札幌的“札”字有所不同,但两个字字形十分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扎幌”就是“札幌”,由此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39180号“扎幌”注册商标。
来源: 独立商标转让网
编辑: Admin
编号: 1986
点击: 359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独立商标转让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独立商标转让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相关
  • 热门
  • 最新
  • 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