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大韩”。“大韩DAE HAN”、“扎幌”
注册商标。乌鲁木齐市四星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70599号“大韩”商标。经查核,该商标中含有韩国在国际交往中常用的“大韩民国”中的“大韩”二字。以“大韩”作为商标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2)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70599号“大韩”注册商标。上海信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纺织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574007号“大韩DAE HAN”商标。经查核,该商标中含有韩国在国际交往中常用的“大韩民国”中的“大韩”二字。以“大韩”作为商标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2)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74007号“大韩DAE HAN”注册商标。国营南通啤酒厂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注册了1739180号“扎幌”商标。经查核,“札幌”是日本北海道首府,为国人所熟知,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商标中的“扎”字虽与日本札幌的“札”字有所不同,但两个字字形十分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扎幌”就是“札幌”,由此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39180号“扎幌”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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