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福娃集团公司福娃品牌为中国
驰名商标。通过司法认定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在当地尚属首次。
位于监利县新沟镇的福娃集团,是国家首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去年底,他们发现邻近的尺八镇商人周某,擅自利用福娃商标形象为其销售的家电产品作宣传。鉴于此前河南、山东、湖北等地多家食品厂对福娃
商标侵权,今年4月初,福娃集团向荆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保护的前提是认定。”诉讼过程中,他们得知通过司法途径也可认定驰名商标。于是,向法院提出,在判令周某停止侵权的同时,判令福娃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取证材料显示,福娃商标自2000年注册以来,已连续使用8年,近3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根据《
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荆州市中院认定福娃商标为驰名商标。
这一结果令福娃人颇感惊喜。3年前,他们曾斥资近100万元,试图通过行政方式认定驰名商标,但未能成功;而此次通过司法认定,诉讼费仅200元。
据介绍,目前在我国,有两种途径可获得驰名商标称号,一是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认定,一是各地中级法院以上审判单位司法认定。2003年后,根据加入WTO的相关协定,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开始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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