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实现保护利益的最大化,是向工商机关投诉侵权行为要求查处,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者两条路并用,具体保护策略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保护策略与方案。
四川亚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线028-85266610(6线)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独立商标转让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独立商标转让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