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柯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长风电器公司所有的第7类第1311896号商标“宁峰+Ningfeng”的
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宁峰电器.com”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认定原告长风公司拥有的“宁峰+Ningfeng”
注册商标为中国
驰名商标。
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1996年实际使用“宁峰+Ningfeng”商标,1999年9月7日,该公司下设的上海宁峰电器公司正式取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
商标注册证书,并于今年3月2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将此商标注册证转让给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2007年8月,该公司发现互联网上出现了“宁峰电器.com”域名,并建立网站进行宣传。据查,这是家住新疆五家渠的柯某所为。9月3日,“长风”公司向法院起诉柯某。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长风公司的产品遍布全国各地,“宁峰+Ningfeng”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被告出于商业目的,恶意抢注以“宁峰+Ningfeng”为主要部分的中文域名,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宁峰+Ningfeng”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权行为,依法应立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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