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阿旗检察院受理了当地首例侵犯知识产权案,即被告人王某假冒
注册商标一案。经审查,阿旗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已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至2006年6月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天山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新疆天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红日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赤峰天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制作使用“天山牌”、“红日牌”注册商标等标记,将从通辽等地购入的散白酒进行加工包装后以天山窖王瓶装、天山桶装、袋装白酒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金额31316元。此案严重侵犯了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给相关企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玉荣 乌仁图雅)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独立商标转让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独立商标转让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