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销售假冒某商标的女式皮鞋,侵犯了他人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6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光华、张红艳和邓伦琴被判停止对原告广州市迪恩贸易有限公司对某
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2万元和1万元。
2003年8月,迪恩公司获得台湾红蜻蜓公司注册商标在大陆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此外,红蜻蜓公司还授权迪恩公司全权处理该注册商标女鞋在大陆的一切法律事务。2005年,迪恩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大量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女式皮鞋。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光华在赣州龙都商城以批发形式大量销售假冒该商标的女式皮鞋,而张红艳、邓伦琴则在明知自己没有经销权的情况下,仍从蔡光华处购入该品牌女鞋并以专卖店的形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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