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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网讯: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2002年7月1日《关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蒙古醉”、“蒙古小烧”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文字的字音、字义等内容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
�� 请你局根据我局《关于“蒙古王”商标问题的批复》(商标案[2002]3号)文件精神,依法制止通辽市林喜酒业公司在酒商品上使用“蒙古醉”、“蒙古小烧”文字的行为。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