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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与“达能”商标纠纷还原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2007-6-7 15:27:22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停战进入了第5天 

  自从双方13日宣布停止口水战之后,达能与娃哈哈连续5日都没有发布过任何声明,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接触。 

  但数日之前,娃哈哈与达能对于商标的激烈争夺言犹在耳,而商标最后的归属认定,显然也是重开谈判之日双方手中的重要筹码。 

  孰是孰非?本报记者调阅了有关商标的所有合同文本,力图还原商标争夺的真相。 

  回到起点 

  关于商标的正式合同,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合资企业之间一共签订过两份合同,时间分别是1996年和1999年,并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订。 

  1996年,双方第一批合资企业成立。从合资合同来看,最有价值的商标被分为两部分,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出资的一部分,注入第一家合资公司,并由这家名为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食品)的企业对其他4家合资企业进行授权。双方也同时约定,之后双方所有合资的公司都可以自动获得商标使用的许可。 

  娃哈哈食品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显示,中方共有两家企业出资,外方由达能全资控股的新加坡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加)出资。 

  两家中方企业,其一为娃哈哈集团,总出资为1134.9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9%;第二家为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91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其余51%的股份全部来自金加的现金出资,共1484.10万美元。 

  而在娃哈哈集团的出资中,“无形资产”作价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作为了出资的组成部分,其余的出资还来自于机械设备、在建工程和房屋建筑物等等。 

  作为当时的验资单位,浙江会计师事务所将一份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作为娃哈哈集团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证明,附在验资报告中。并基于这份验资报告,做出了双方出资全部到位的表述。 

  记者又查阅了这份签署于1996年2月29日的《商标转让协议》。在协议的第一条内容中,甲方(娃哈哈集团)已同意向乙方(娃哈哈食品)转让总值为1亿元的商标,其中价值为5000万人民币的商标作为甲方对乙方注册资本的部分购买,其余价值为5000万元的商标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在这个出价的基础上,娃哈哈集团将商标及其受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在商业名称和公司名称中使用“娃哈哈”字样的权利和附于商标的商誉)转让给合资公司。 

  达能方面上周向本报记者确认,合资公司已于1996年将5000万元用于购买商标的出资已经全部付清。 

  值得注意的是,这第一家合资公司是由另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合资公司转让股权而来。其前身名为“杭州娃哈哈孝农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由娃哈哈集团与韩国孝农株式会社合资的企业,双方各出资50%,在合资协议中明确表示有“允许合资公司无偿使用娃哈哈商标”的字样。 

  截至1996年,双方对于商标的转让并无异议。且这份合资合同于1996年2月17日得到了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的批准,合资公司也于2月18日拿到了浙江工商局发出的营业执照。 

  商标使用许可迷雾 

  但商标转让一事到了1999年依然悬而未决。 

  宗庆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合资公司将品牌转让的事宜报批国家商标局时,由于当时有上海美加净的商标问题,国家商标局并未对娃哈哈商标转让一事进行批准,转而驳回。 

  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1996年的补充合同。 

  在这份合同的前言中,就有这样的表述:根据1996年的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集团已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合资公司。表述特别指出,“在中国商标局审批转让注册的期间,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使用许可合同执行”。 

  达能方面表示,当时正是由于商标转让迟迟没有下文,双方才签订这个补充协议,“当时合资企业已经为娃哈哈的品牌投入了很大的营销成本,不可能看到自己的利益受损”。 

  而那条有争议的条款,“不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等同意,不能将商标给予其他使用”,就出现在这个1999年的合同中。 

  而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阴阳合同”,在这个文本中也曾有过表述,“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之用。如本合同与简式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为准。” 

  由于这个“替身”合同的实质与商标转让并无二致,所以双方商定以一种官方“可以接受”的方式上报一个简式合同,这便是目前“阴阳合同”的由来。 

  对此,娃哈哈曾表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因此,达能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这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 

  到了2005年,双方又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一号修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列出了许可使用娃哈哈商标的27家非合资公司名单。 

  时至今日,由于双方对于该“替身”合同的解读和达能实际为商标已经支付的款项并不匹配,导致了双方对于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各执一词。 

  而有关政府部门当时的驳回仍有迷雾,达能方面聘用的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刚表示,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后发现,从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之初,到2007年4月份,并未发现宗庆后将娃哈哈商标上报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手续,更没有发现国家商标局驳回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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