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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官司 “天涯海角”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2007-6-7 15:24:45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提起海南岛,人们不由自主的想起了天涯海角。沈小岑的一曲《请到天涯海角来》几乎成了海南岛的“岛歌”。“天涯海角”成为海南省三亚市旅游风景区的形象标志。然而,“天涯海角”商标(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在内的六类“天涯海角及图标”商标),却被对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无实际开发和经营管理权的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18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抢先注册。 
      “天涯海角”商标到底应该属于谁?作为天涯海角风景区的三亚市政府惟一授权管理单位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进行了长达近十年的商标之争。 
        近日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天涯海角商标争议裁定书”。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并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涯海角开发引来商标之争 
        1992年,为了通过社会集资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是年3月3日,海南省三亚市政府以市府办函(1992)13号文,将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交给了年初由三亚市旅游局、三亚市吉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联营成立的海南天涯海角联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联营”),并要求其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设计。 
         天涯联营完成的《保护、开发天涯海角景区可行性报告》得到三亚市政府的认可。 
         市府函(1992)107号与176号文,确定拟将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授予天涯联营,开发期限为5年,经营期限为40年。 
    1992年9月3日,海南省计划厅以琼计社会(1992)1104号文,同意将保护开发天涯海角景区项目列为预备项目,并规划景区用地10.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1平方公里,项目总投资1.8亿元。 
    1992年6月16日,三亚市政府同意天涯联营的请求,在原公司的基础上设立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股份),向社会定向募集股份。 
    1992年9月29日,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琼股办字(1992)28号文,同意设立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并定向募集股份。同时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天涯海角景区的综合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综合开发、进出口贸易等,并要求股金募足后,尽快进行“天涯海角景区”项目的实施。 
        同年11月30日全部募足股金,并于1992年12月19日正式成立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宗旨就是为了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天涯股份总股本10177.5万股,其中,发起人持股2875万股,其他法人持股5175万股,个人持股2127.5万股)。 
        1992年11月28日,天涯股份向三亚市政府申请呈报了《关于请求确定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发区域蓝线图的报告》,要求确定天涯海角10.4平方公里开发区的蓝线图,以便从事景区的建设开发。此后,天涯股份从1993年至1998年间,先后数次报告要求明确天涯海角风景区范围。 
        因当时天涯股份在其经营预测报告中曾说明天涯海角风景区内十点四平方公里土地可以无偿使用,按当时三亚市土地价格,价值五亿元人民币。当三亚市政府、市旅游局及天涯海角管理处等单位提出将天涯海角景区作价五亿元人民币入股时,天涯股份董事会表示不能予以接受,因此三亚市政府未就蓝线图作任何批复。在此期间,天涯股份将募集到的股金全部用于房地产和农业开发,未投入到建设天涯海角风景区,与该公司设立的宗旨背道而驰。 
       天涯股份抢注“天涯海角”商标 
       天涯股份因为得不到天涯海角风景区的蓝线图,不能形成对天涯海角风景区的事实拥有,便以市府函(1992)107号与176号文于1997年8月18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抢先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在内的六类“天涯海角及图标”商标,而商标的图标用的是“南天一柱”及海浪图形。 
        2006年9月6日天涯股份董事长刘秀蓉在接受《证券导报》“财经海南”记者采访时承认“公司成立宗旨就是为了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当年天涯股份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的《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里的第一项就是“天涯海角景区的综合开发和经营”。刘秀蓉还表示“我们仍然想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 
    “天涯海角”商标诉讼维权一波三折 
        1998年5月7日,三亚市政府发文三府(1998)64号称,天涯股份自1992年成立以来,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房地产和农业开发上,并未投入开发建设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经营活动与公司设立的宗旨背道而驰。遂决定,终止与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上的一切法律关系,收回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 
       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曾提请海南省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琼府复决字[1999]026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三府函[1998]64号文。 
       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仍不服,又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三府(1998)64号文。 
      1999年12月3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三行初第3号行政裁决书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系主要为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而定向募集成立的股份公司,所募集的资金按规定应当主要用于天涯海角风景区项目的建设,但原告自1992年11月底足额募集股金1亿元后,所募资金全部用于琼海、东方等地的房地产和农业项目开发上。据此,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未将所募资金用于天涯海角风景区的实施,符合实际情况。关于 10.4平方公里开发区蓝线图的确定,由于双方未签定开发权、经营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且在被告确定开发权的[1992]107号文和 [1992]176号文中对此也未予以明确,因此,在风景区无形资产入股、利益分配、小范围征地等问题没有协商解决前,被告无法定义务为原告划定蓝线图,原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又以“三府[1998]64号文处理决定书上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属于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判决撤销三府[1998] 64号文。 
        三亚市政府下发三府(1998)128号与153号确定,撤销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和鹿回头公园管理处的建制,将两管理处的资产划拨至三亚市兴亚发展公司,由该公司将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的全部资产作为其中的股份投资,成立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旅投”)。 
       随后将经营权交与新成立的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旅投是1998年8月正式组建的三亚市国有独资骨干旅游企业,注册资金1.3亿元,主营天涯海角和鹿回头两大景区的经营管理、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等。) 
       三亚旅投成立后,在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有关类别商标过程中,经查询得知,天涯股份早已在1997年8月1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等六类“天涯海角及图”商标。随即于1998年11月1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撤销天涯股份注册的不当商标。当时提交的有效证据仅有8件。 
        2005年10月24日商评委在商评字(2005)第3429号和第3431号中裁定,三亚旅投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继续维持天涯股份的“天涯海角及图”的商标注册。 认为,普通消费者对“天涯海角”形容“极远的地方”的含义的认知度一般强于其作为海南省三亚市一景区名称的含义;天涯股份使用“天涯海角”字样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达八年之久,无抢先注册之意,符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是权力性资产,未经注册,不能形成商标资产,因而不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三亚旅投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在《商标法》的法定期限内的2005年11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三亚旅投在上诉状中认为,商评委对“天涯海角”的含义认定错误,从而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天涯海角”商标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定错误,请求法院撤消被告作出的3429号裁定,并在60天内撤消。 
        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天涯海角”的第二含义(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于1997年8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标识在读音、图形和含义上均直接、明确地指向天涯海角风景区,尤其是该商标注册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极易使公众认为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与天涯海角风景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而事实是,关于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发经营权的争议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发生,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天涯海角股份公司并未对天涯海角风景区的旅游开发建设、无形资产的形成进行过投入。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由天涯海角股份公司注册,不仅对长期从事天涯海角风景区经营、管理的三亚旅游投资公司不公正,而且也会误导消费者,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天涯海角股份公司明知上述事实和其注册争议商标后可能发生的后果,仍然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05]第3429号《关于第1211919号“天涯海角TIAN YA HAI JIA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并重新作出裁定书。 
        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第81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 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背景: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 
         天涯海角风景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西南24公里处。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因为景区内的两块巨石上分别刻有“天涯”“海角”而得名。根据考证“天涯”二字为雍正年间崖州(三亚市古称)知州程哲所题,“海角”为抗战时期的1938年底琼崖守备司令王毅将军所题。 
        1956年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拍摄的黑白纪录片《宝岛游记》,第一次向全国人民介绍了天涯海角,片中提到天涯海角据说是苏东坡所题。1961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郭沫若先生考察天涯海角,题写了“天涯海角游览区”于石上,1962年,郭沫若先生再次来到天涯海角,通过校订《崖州志》知“天涯” 为崖州知州程哲所题,遂三往天涯海角目验,果见字于石上,于是纠正了人们长期以来的讹传。邓拓先生曾撰《替〈宝岛游记〉更正》一文,收于《燕山夜话》之中。1963年由周恩来总理指示,夏衍负责,由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与珠江电影制片厂合作,用进口彩色胶片拍摄并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交流的《南海明珠》在国内外上映,天涯海角由此为世人广为知晓。 
    1    980年,沈小岑的一曲《请到天涯海角来》风靡全国,更通过1984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家喻户晓。天涯海角成为海南岛的代名词。而天涯海角另一景观“南天一柱”通过第四套人民币2元纸币背面图案,而广为人知。 
        1988年海南建省,邮电部发行了一套纪念邮票,其中一枚为“天涯海角”。 
        1994年,天涯海角作为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观,成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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