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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港公司六年商标争夺大战“无印良品”亲历中国知产保护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2007-6-7 15:17:01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这里要说的不是那个已经解散的新加坡流行音乐组合,而是一个来自日本的品牌---"无印良品"。然而,在中国,"无印良品"这个品牌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得不面临其归属之争。一家名为"盛能"的香港公司早在10年前就已在中国申请了"无印良品"商标注册。合法注册乎?抢注乎?围绕谁是"无印良品 "商标的真正主人,日本公司和中国香港的公司展开了权益之诉。
日本良品在内地慢了半拍
  “无印良品(Muji)”,“无印”在日文中是没有花纹的意思,日本店名“无印”意为无品牌。说它没有品牌还真没冤枉它,因为“无印良品”的服饰和用品都无一例外地没有标识,“无印”因此得名。然而靠着清一色的无华简朴,及还原商品本质的讲究手法,“无印良品”却转化成无牌胜有牌。
  1983年,“无印良品”的第一家直营店在日本东京开业。1989年,专门零售“无印良品”商品的“良品计画株式会社”成立。此后,“无印良品”的直营店和特许经营店不断增加、扩展,“无印良品”也很快脱颖而出,进入了品牌化发展的轨道。在产品、店面和店内空间设计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然而,“无印良品”这种品牌化发展道路却在中国遇到了波折。
  当“无印良品”准备进军中国内地市场时,日本良品计画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良品)却发现,自己慢了半拍。1999年11月,日本良品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无印良品MUJI”商标,却在25类等类别商标申请上被驳回。这时该公司才注意到一家注册在中国香港,名为“盛能”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能公司)已经在1995年,抢先在内地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了“无印良品”和其在海外市场用的“Muji”两个商标。
  这个消息对于日本良品来说无疑是重创。经过了解,日本良品发现,他们在中国失去的不仅是商标权益,而且连市场经营都已经直接受到影响。盛能公司已经先其一步,在中国广州、深圳、沈阳、长春、大连、北京等地开设了多家经销“无印良品”服装的专卖店,店面的风格也与日本良品的店相象。由于盛能公司拥有“无印良品”和“Muji”商标,这使得日本良品在内地开店变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以至于,日本良品在中国内地开设的第一家店———上海店自2005年开业以来,一直无法以“无印良品”的品牌销售该公司主打商品。日本良品公司自己形容这一局面是“不得不‘单翅飞行’”。
  注册了10年的商标被撤销
  2000年5月8日,日本良品以盛能公司不当注册为由,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委)提出了撤销盛能公司所注册的“无印良品”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申请。由此开始了一场历时6年的商标争夺战。
  日本良品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是:该公司在香港使用和注册争议商标的时间均早于盛能公司,日本良品对于争议商标拥有在先权利。盛能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无印良品”、“MUJI”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构成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日本良品分析认为,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无印良品”四个汉字并不是汉语中的常用语汇,其带有明显的日文特点,盛能公司不仅将“无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内地予以注册,而且还将该公司的 “MUJI”商标也在中国内地予以注册。盛能作为一家香港公司,将与该公司完全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在中国内地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为了证明自己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日本良品为此向商评委提供了23份主要证据。
  2005年11月30日,商评委以盛能公司在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时具有主观恶意为由,裁定撤销了盛能公司所注册的争议商标。
  注册在先与恶意抢注之辩
  这一裁定,对于已经在中国内地拥有和使用争议商标达10年之久的盛能公司来说根本无法接受,该公司遂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盛能公司提出诉讼的焦点问题有二:一.到底谁是注册在先?二.何为主观恶意?
  关于注册在先问题,盛能公司认为,商评委认定日本良品比自己早两年多注册争议商标,认定事实有误。经该公司上网查询,日本良品注册争议商标是在 1995年6月30日在香港注册的。而盛能公司自1994年2月8日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于1995年11月28日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因此,日本良品在香港在先使用争议商标的依据并不充分。而且,日本良品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在1993年以前即在香港具有较高知名度。盛能公司已经在中国内地使用争议商标长达10年,且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商业价值,撤销该公司的商标,会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是否具有恶意抢注的问题,盛能公司主张,自己在中国内地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存在恶意。“无印良品”商标是由该公司董事长亲自设计,在中国内地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时,并不知晓日本良品已经在香港注册和使用的情况。商评委以盛能公司注册商标后的使用行为,作为判断自己申请注册商标时具有恶意的依据,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27条第一款及现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6年4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日本良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盛能、日本良品两家公司分别聘请了在中国颇具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律师所、北京金杜律师所,强强对垒演绎了一场残酷的商标争夺战。
  经过庭审质证,两家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再次进行法庭“PK”。
  日本良品辩称:1984年1月21日,在日本申请注册了“无印良品”商标,指定使用在绒衣、T恤衫、帽子等商品上;1995年12月15日,在日本申请注册了“无印良品MUJ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1991年11月28日,在香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实际注册日为1995年6月 30日。此外,日本良品还分别于1991年和1992年在英国、法国、西班牙进行了商标注册
  盛能公司辩称:1994年2月8日,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1995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
  为证明自己在盛能公司申请争议商标注册之前,“无印良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日本良品在法庭上出示了香港多家媒体和日本媒体关于日本良品在 1991年11月,在香港和香港永安百货合资开设“无印良品MUJI”商品专卖店的报道,以及在1991年7月在英国伦敦合资开设专卖店的报道。
  关于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盛能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由长安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该公司参加“2006年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宣传“无印良品”商品的情况。
  针对这份公证书,法院经审理认为,此项证据形成时间为2006年,晚于日本良品使用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时间。该项证据显示,盛能公司不仅使用了争议商标,而且还使用了日本良品在国际上已经注册的“MUJI”商标。
  针对本案的核心,盛能是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院判决以五大理由作为考查的依据:第一,从争议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来看,盛能公司均晚于日本良品。第二,盛能证明其使用情况的证据仅是一份在博览会上的宣传照片。第三,盛能系一家香港公司,与日本良品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为同一地区,且两家公司属于同一行业———从事服装产品生产和经营,盛能公司对争议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与日本良品注册的商品类别也相同。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同一市场的竞争关系。第四,从争议商标的国际注册来看,日本良品分别在日本、英国、西班牙等国进行了注册,盛能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的时间也是在日本良品的产品在香港上市两年多以后。第五,从争议商标的构成看,争议商标由“无印良品”四个汉字构成,该词并非汉语中常见的词组,也不符合汉语的构词习惯,在不同的文化和语言环境下,产生完全相同的设计,其概率很小。
  法院据此认为,盛能公司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2006年8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撤销裁定。
  不久前收到判决书的日本良品感到异常兴奋,该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该公司希望能够尽早向中国内地的消费者介绍正宗的“无印良品”。这个案子也让该公司从中吸取了教训,目前该公司在中国的商标申请已经进行了扩充,并针对新出现的侵权案件,进行积极的应对。
  通过6年来的商标争夺,日本良品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了亲身的感受。该公司表示,他们已经注意到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各项法律的完善工作都在急速推进。知识产权方面更是不例外,外国公司知识产权在中国受到司法保护的事实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专家连线 
    收集充足证据对抗商标抢注
  记者:国际上对于商标抢注行为的司法保护是怎样的状况?立法上的趋势是什么?
  邵伊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说到国际商标抢注的司法保护,首先要了解商标权的司法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对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纳三种不同原则: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和使用与注册并用原则。
  “使用原则”指通过商标的使用即可获得商标权,在采用该原则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仅可增强商标权的法律效力,但注册行为及取得无法保证商标确权。在包括商标抢注行为在内的商标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以商标使用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最先使用商标权者受法律保护,并可据此请求撤销在后使用人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适用于美、英、新加坡、印度等一些普通法系国家。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适用于中、韩、日、德、法等国家。
  “并用原则”是一种兼顾原则,商标权须经注册取得,但在核准注册一定期限内给在先使用人提出撤销与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机会,适用于中国香港、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
  对使用“注册原则”和“并用原则”的国家或地区,各国对抢注行为的司法保护有不同程度的规定,授予在先使用人以注册前的异议权和注册后的撤销权。但是一般而言,要求被抢注商标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因此,被抢注商标权利人应尽早收集自己商标在被抢注国家或地区的使用证据、自己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材料,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同时,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驰名商标的原始凭证及公证材料,可据此在成员国依法夺回商标权。
  记者:香港法律中如何规定的商标申请日和实际核准日,权利保障期以哪个时间为起算点?
  邵伊晴: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条例》,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该日期须当作为该商标的注册日期。如有关文件在不同日期提交,则以最后提交日期为注册申请日期。同时,在先商标就另一商标而言,指“注册申请日期较该另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早的注册商标。”
  记者:如何考查恶意抢注行为?
  邵伊晴:所谓恶意抢注,国内外的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规定,主要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注册行为。关于抢注是否恶意的认定,涉及到注册者权利、投诉者权利等非常复杂的情况,需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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