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商标商标转让,加入收藏

  

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红河可以做商标,附:“红河”商标纠纷案始末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2007-6-7 14:58:54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撤销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而提出的上诉请求被依法驳回,北京市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红河’名称在涉案商标中是否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含义。”作为本案的被上诉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以‘红河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及红河县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红河’商标的请求的,同时也是以此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法律诉求的。” 
  据法律专家介绍,《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其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结合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因来理解,地名的主要功能在于标明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而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如果将地名注册商标为一家企业或个人所独占,会妨碍他人将该地名作为地理标志的使用,或使商标具有地理欺骗性。因此,“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该理解为,该地名具有明显有别于地名的、明确的、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的含义,从而足以使该地名起到商标应具有的识别作用。 
  在庭审中,法院以我国的公开出版物记载“红河”除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外,还是越南境内一条河流的名称为由,认为“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明确、公知的含义。法院同时认为,在中文里“红河”还具有“红色的河流”的常见含义,更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由此“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红河不仅是地名,它也是一条河的名称,同时也泛指其他类型的河流”,有关人士说,“这就是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 
资料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3/07/24)
云南红河公司诉商标评审委一审败诉
陈 冰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红河”商标被当地工商局驳回,然而该商标却被黑龙江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成功注册,并转让给了山东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维持“红河”商标的裁定合法有效。
  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的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曾申请在其生产的啤酒和饮料类产品上注册“红河”商标,由于当时实行核转制,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当地工商局。开远市工商局经审查,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以“红河”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为由驳回申请,未予核转。后红河公司便在其啤酒类产品上注册了“滇泉牌”商标,并在该商标上冠以“红河”二字。然而1997年6月“红河”作为啤酒、饮料类产品的商标却被黑龙江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成功注册。并于2000年1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转让给了山东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2001年5月,红河公司生产的“滇泉牌”红河啤酒销往山东济南。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发现后便以云南红河公司生产的“滇泉牌”红河啤酒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云南红河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持有的“红河”商标。9月12日,商评委以“红河”按其字面含义和构词习惯已经能够使人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红河”确为自然地理中已经存在的河流名称,已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为由,作出对该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云南红河公司不服,遂诉至北京一中院。据悉,该案的判决将直接影响济南红河饮料制剂部诉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商标侵权案的审理。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2003/05/29)
云南“红河”商标案始末
杜京 

  成立于1993年1月的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一家知名企业。他们生产的“光明牌”啤酒连续10年荣获“云南省消费者喜爱商品”称号,1998年2月和1999年1月两次荣获云南省啤酒质量行评比总分第一名,公司经济效益和啤酒产品边贸出口量连续十一年居云南省同行首位。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公司跃入全国轻工500强,云南省地方国企50强,成为红河州第一家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被授予“云南省纳税大户”称号。
  正当企业职工充满信心,谋求更大发展时,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悄然而至……
  这桩本不应该发生的官司,其中留给我们许多耐人寻味的思考和应该让人们从中吸取的教训。
  全国轻工500强,我省国企50强的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对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持有的“红河”商标提出异议,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红河”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红河”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可以注册为商标。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该裁定,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这场历经一年之久的官司至今仍然悬而未决,但却表明云南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正在提高。 
  案起“红河”商标 
  同样一个商标,在不同的地方注册,结果却不尽相同。围绕“红河”二字能不能注册商标一案,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和等待,2003年1月14日上午,本案终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
  在2001年5月的一天,一位自称是山东济南大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与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联系,称:“贵公司生产的355毫升小瓶"滇泉牌"红河啤酒在山东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欲购买80箱到山东试销售……”“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这就是大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通过陷阱取证,故意造成我公司在山东所谓事实侵权、并将司法管辖权移至山东后,就神秘地消失了。”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这样说。 
  “2001年7月,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负责人林辉打电话给我公司,声称我公司生产的"滇泉牌"红河啤酒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要求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标转让给我公司,其无理要求遭到我公司拒绝后,林辉转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诉,以我公司生产的"滇泉牌"红河啤酒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查处。开远市工商局根据省工商局指示,查封了我公司的"滇泉牌"红河啤酒、商标标识及印制商标的模版……”说到这里,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露出一脸冤屈。 
  为维护《商标法》的权威,为企业讨回公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01年8月1日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红河”商标的申请。理由如下:一是“红河”分别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红河县这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随着红河州对外开放及经济迅猛发展, “红河”在国内知名度不断提高,“红河”作为红河州的两级行政区划名称已经有了特殊的意义;二是“红河”商标的受让人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不具备生产啤酒能力,也没有实际生产啤酒,其受让“红河”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要挟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主观恶意明显。三是济南经营部持有的“红河”商标,影响了作为红河州产地生产者的正常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源误认;四是济南经营部受让的“红河”商标不仅违反了198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中的有关规定和修改前的《商标法》的规定,应予撤销。
  2001年10月16日,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林辉等人向济南市中级法院起诉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10月18日,济南市中级法院派人到云南,仅用了一天时间,就分别冻结了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昆明及开远的银行存款178万元,并留下了济南经营部索赔400万元(现已加到499万元)的起诉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文书。2001年11月 20日,经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据理力争,济南市中级法院裁定中止了该案的审理。
  “红河”理解各异
  庄严的法庭上、三方唇枪舌战。记者当庭听到了激烈精彩的法庭辩论,注意到这场官司的有趣之处,即红河商标争议的分歧焦点居然是一个地理问题:到底有没有一条被称作红河的河流?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表明了原被告双方的立场与主张。
  原告方称,“红河”分别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红河县这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被告方代理人却认为,虽然“红河”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红河”按其字面含义和构词习惯已经能够使人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并极力争辩:“红河是一条河流名称,源于中国云南西部,在中国境内名元江,经河口以南进入越南,称红河”。
  济南经营部也认为,“红河”二字明显具有第二层含义,认为“红河”是中国与越南的临界界河,在我国岭南地区是一条著名河流,战争年代还是人们心中一条 “英雄”河,因此,人们不会将“红河”与“红河州”、“红河县”混为一谈,在人们的习惯理解中会被从前自然解释为“红色的河流”。 
  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早在1994年,为了创造自己商品品牌,按照隶属关系,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开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啤酒和饮料产品上注册 “红河”商标,该局根据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除外”的规定,告知该公司不能用“红河”地名注册,因此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了用“红河”注册商标,转而在啤酒类产品注册了“滇泉牌”商标,并在“滇泉牌”啤酒商标上冠以“红河”二字,生产销售“滇泉牌”红河啤酒。近年来,“滇泉牌”红河啤酒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成为该公司品牌之一。就在原告自觉遵守《商标法》规定,未能采用红河地名注册啤酒商标的情况下,远在黑龙江大兴安岭的北齐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却于1997年6月7日用“红河”地名注册了啤酒、饮料类商标,并于2000年11月28日又将此商标转让给根本不具备生产啤酒能力和实力的山东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原告要求以公正的审理及合法的裁判,来维护《商标法》尊严及该公司合法权益。
  坐在被告席上的国家工商局评委代理人提出,无证据表明“红河”已成为啤酒、饮料制剂商品的地理标志,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依据修改后《商标法》有关规定,裁定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对济南经营部注册的第 1022719号“红河”商标提出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济南经营部在法庭上也一再为自己辩护,其法人代表在法庭上说,“红河”商标被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啤酒、饮料制剂等,其均为大众商品,不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特有的商品,不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源的误认;再说济南经营部通过与“红河”商标原注册人协商,有偿转让后取得了“红河”商标专用权,他们并非存在恶意注册情形。
  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商标法》规定,当庭出示了越南一家公证处的公证文件及越南地图,中国地图等相关证据,它表明,在中国没有象被告及第三人断言的中国有“一条红色的河流”。在越南境内也并不存在一条名为“红河”的河流,而从中国云南境内元江流入越南境内的河流,越南官方语言称作“宋河”,在中国的汉语中称为“洱河”。在中国,人们往往误认为云南省有一条名叫红河的河流,但实际上云南省并不存在名叫红河的河流,经原告查证:从中国任何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地图上在中国境内都找不到一条名为“红河”的河流。 
  由于此案曲折复杂,开庭之日并未当庭判决。 
  为何本地注册难
  提起“红河”,云南人并不陌生,他们首先想到的一定是红河州、红河县,而绝不会是一条河。而在省外,甚至首都北京,有些人对“红河”的概念并不是十分清楚。这样的认识,也就给这场官司增加了复杂性。“红河”商标案在京开庭,引起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开庭当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等首都媒体当日就见报。随后《光明日报》、《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中国企业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云南日报》、《云南信息报》、《开远日报》、云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表明云南企业依法维权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徐晖对记者说,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我国仅有的30几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之一。近年来,红河州的企业为了塑造红河形象,打“红河”品牌,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做了不懈努力。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红河州一家上市公司后,“红河”作为一个地区行政区划专用名词,其使用范围更加明确,全州各企业为塑造 “红河”整体形象,统一打造“红河”品牌,强化“红河”地域意识,为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尽了最大努力。
  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为了树立“红河”品牌,早在1979年,红河光明公司就获准在自动焊剂类产品上注册使用“红河”商标。1987年企业改产品后,曾再次向开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红河”商标,但因1982年通过的《商标法》中“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名称”使用的规定,企业不得不撤回了商标注册申请。 1994年,红河州政府要求各级部门,企业为树“红河”品牌出力献策,红河光明公司因此又一次向红河州开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其生产的啤酒和饮料等产品上注册“红河”商标,结果又一次以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及其它类似的原因未予核转上报。
  同样,位于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一家名为红河矿泉果品饮料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申请注册“红河”商标,国家商标局却以“红河”是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为由驳回了这家企业的申请。但让人难解的是,远在红河千里之外的北齐神保健品公司于1997年6 月7日在当地工商局轻轻松松就注册到了“红河”商标(有效期为10年)。2000年11月28日,“红河”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又转让给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据了解,从1986年至今,作为不同类商品的商标,红河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了40多个。
  尽管在注册“红河”商标的过程中,红河州的企业遇到了这样和那样的困难,但红河州经过全州数百万人民近20年的不懈努力,还是树立起了一大批知名的“红河”产品。红河不仅代表红河州、红河县,而且还成为当地颇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今年“两会”期间,正在北京开会的红河州州长白成亮、副州长白保兴专程来到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做法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注册不当的“红河”商标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对此事表示同情,在说了一大堆道歉的话之后解释:“因此案的行政程序已经走完,现已无法纠正。”不久前100余名红河州人大代表联名写信,反映对“红河”商标注册的极大不公,要求工商商标局有关部门公道执法,以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合法权益。 
  “红河”留下的思考
  2003年4月3日上午,济南经营部状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9万元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此案还处在复杂的纠纷之中,因此悬而未决。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介绍,目前,缠在“红河”商标的纠纷审理至少有4起:济南经营部状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撤销“红河”商标案;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商标评审委案;济南经营部状告昆明某印刷厂“非法”印制“红河”商标案。这些案子都是由曲折纷争的“红河”商标注册过程而引发。 
  开远市工商局的周先生以“不好评论”为由拒绝了记者的提问。但他表示,让他至今都无法搞清楚的是,为什么他们这里按《商标法》规定不能注册的商标,在别的省市却可以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当初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他们咨询,可能会是另外的结果。他说,个别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商标法》理解不清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就会有差别。
  “也许,恰恰就是因为这种执行过程中的差别和商标从业人员在素质上表现的参差不齐,也许就会让人有机可趁,甚至采取恶意抢注和恶意转让等不正当手段,企图通过法律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使企业和国家利益蒙受损失……”北京一位法律专家这样认为。 
  “红河”商标争议到底结果如何,最终法院会有个说法。舆论认为,这个商标如果维持,那么7年前国家商标局对“红河”商标注册的驳回,和开远工商局的驳回之举又该如何解释?为什么远在黑龙江、山东的企业可以拥有“红河”商标,而偏偏只有红河企业与红河商标失之交臂呢?!曾荣获全国十名“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优秀领导干部”称号,参加北京天安门五十周年国庆观礼,先后多次荣获“全国荣誉工会积极分子”、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云南省优秀企业家、云南省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优秀专业人才、全国轻工总会优秀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王铨对记者说,这桩官司使企业陷入了深深的无奈和尴尬。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启迪和思考,坚定了我们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红河”商标虽至今仍悬而未决,但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告诉人们,在中国加入WTO,面对激烈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社会、企业等各方各面,都显得尤为重要。 
  
信息来源:云南日报(2003/05/23)
相关热点新闻
江西商家成功抢注“太空行走”商...
不正当追逐驰名商标认定 警惕驰...
大同查处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
传媒公司抢注博尔特商标转赠六名...
重庆工商查获三起涉嫌侵犯“冠生...
个体工商户在商标意识方面有待加...
上海五年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五千...
江苏第一高楼南京紫峰大厦商标遭...
石狮新增3件省著名商标
福建省新添218件著名商标
国际商标注册新规 企业注册可缩...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中
提案呼吁重视品牌建设 平度实现...
巴中市工商局打好商标兴市三张牌...
北海市工商局查处两宗“乐力”商...
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商标注册有新规 商标注册前...
如何进行商标转让流程
关于加强商标注册支持灾后重建工...
图形商标可增强记忆认知
拉脱维亚专利和商标的注册
注册商标被注销后如何补救
商标与相邻概念的关系与区别
论在先权利与商标专用权冲突
浅谈农副商标的培育与发展
侵犯商标权案件的诉讼时效
论在先权利与商标专用权冲突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订阅/收藏
RSS订阅
 
 添加到百度搜藏 百度搜藏
  收藏到QQ书签
 使用RSS邮天下订阅
随机新闻导航 随机商标展示
  • 新疆有民族特色的商标注册逐年提高
  • 小企业品牌战略
  • 抢商标卖油漆的告了卖电器的
  • 威海海洋产业商标突破300件
  • 一下申请45类 鞍山首现申请全类别商标
  • “明绿”商标使用权回到明光
  • 新疆去年注册商标申请量达6759件
  • “傍名牌”列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点议题
  • 眉山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 柴窝堡拟统一辣子鸡品牌
  • “阿布拉”馕遭遇商标侵权
  • 中国童服“品牌”如何重新洗牌
  • 涉嫌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 一无证服装厂仿冒名牌被“端”
  • 中国商标节三大奖项揭晓
  •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董事侵害了公司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