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家”商标问题的批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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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6-7 14:57:25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一、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锦州市凌河饭店白家锅烙部(简称甲方)成立于1956年,系集体所有制,其主要经营“白家”锅烙,延用至今。该部曾被作为锦州市饮服业的名店载入《锦州市商业志》,其生产的锅烙于 1991年被锦州市商业局评为“优质风味”产品。锦州市凌河区白家锅烙(简称乙方)成立于1996年,系个体所有制,现已将“白家”作为服务商标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证号为1085885。 今年4月份,乙方向锦州市工商局投诉,反映甲方侵犯了其服务商标专用权,要求制止甲方使用“白家”服务商标。其理由是甲方虽然将该商标连续使用至今,但“白家”服务商标属于“公众熟知”。锦州市工商局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向我局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指的“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是指在全国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的服务商标。“白家”锅烙仅在锦州等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认定为“公众熟知”。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国家工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甲方可以继续使用“白家”服务商标。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二、答复内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8年11月9日《关于“白家”服务商标是否属“公众熟知’输请示》(辽工商[1998]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餐馆服务上的“白家”商标,是锦州市凌河区白家锅烙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85885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白家”服务商标不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中所述的“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锦州市凌河饭店白家锅烙部享有“白家”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三、商标图样 锦州市凌河区白家锅烙的第1085885号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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