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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网讯: 9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茅台国酒及其拼音"注册商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经贵州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茅台国酒及其拼音"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1年10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号为第 1647514号
经核查,"国酒"称谓是对某种品牌酒品质的褒扬,既不应为一家企业独占使用,其荣誉也不可能永恒。因此,"茅台国酒"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夸大宣传了本商品的质量特点,而且作为
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 1647514号"茅台酒及其拼音"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