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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之争将何去何丛?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2007-6-6 16:17:10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新闻事件: 
  2005年11月1日,某著名地板品牌的专卖店突然接到了有XX地板公司以律师函的形式发来的一份材料。律师函的内容指出XX地板公司已经拥有EO商标的所有权,并要求这家著名地板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E0标志的地板,否则他们有权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律师函所指的是所有E0级地板的生产和经营者,这一消息不胫而走,在一定的范围内给E0级地板的生产者、经营者甚至业户带来了困扰。经营了那么久的深受消费者喜爱与行业关注的E0级健康地板一夜间变成了“非法的”、“侵权的”产品,E0究竟怎么了?! 
  与此同时,来自另一方面的消息证实,发出律师函的XX地板公司确实在10月31日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并向与会记者发布了一则消息,称他们已经拥有E0商标的所有权要求所有称自己生产的地板为“E0地板”将“EO”组合作为标识用于产品或包装的行为定义为侵犯了 XX地板公司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 
  一时间,E0级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困扰起来;关注事态发展的新闻界也产生了困扰;E0何去何从,是公众的资源,还是专属的商标,问题涉及国家标准、商标法、行业共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方方面面。大家都希望能够为自己的问题找到答案,于是一些关注E0事态的媒体组织了一场关于“E0”的研讨会,特别邀请了制定国家有关标准的专家、商标界著名专家、E0级地板的部分生产厂家、XX地板公司指派的代表举行了这次EO 主题研讨会。 
胶合板标准节选
  “E0”是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 
  已经是我国胶合板国家标准20多年第一起草人的中国林科院木材研究所曹正荣研究员介绍说:现在的E0级是直到去年颁布的《胶合板》国家标准GB/T9846.1-9846.8-2004里面才有的甲醛释放限量的概念,标准把甲醛限量等级分成三个级别,即 E2≤5.0mg/L, E1≤1.5 mg/L, E0≤0.5 mg/L。类似的标准日本分四级,分别用F*、F**、F***、F****表示。我国则用E2、E1、E0来表示。事实上“E0”已经是代表甲醛释放量等级的通用标志了。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委员会唐召群在发言中指出,他记忆中“E0”作为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从97、98年开始行业就有这样的说法,虽然可考证的标准不尽相同,但“E0”标志所代表的含义是与今天的“E0”相一致的。 

  “E0”同样将作为强化木地板的甲醛限量等级的标志,即将出台。 
  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吴丹平女士介绍说:即将在2005年11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及标准审定会,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浸渍纸层压木地板的国家标准,也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强化木地板国家标准的修订,已经考虑到要把等级E0级纳入到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中。 

  “E0”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担任过多年国家商标评审领导工作的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曹葆霖主任在看到了记者提供出来的XX地板公司的声明材料以及“E0”商标的注册信息后指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里面的特别规定:“对于涉及本商品的功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性的指标和标志都不能作为商品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公共权益的标志不能随便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里规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有区别性,如果是公用的标志就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既然E0已经是木地板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就是公共标识,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防触电符号”、“危险的警示符号”一样是公共权益的代表,代表一类公共特性。当然不能把这个标志注册了以后,让别人谁用都给钱,如果不给钱就认定是侵犯权利。 

  “EO”或“E0”商标先天不足,转让与受让的动机遭到质疑 
  曹葆霖主任说:从资料上看这个EO商标目前是内蒙古的一个自然人注册并拥有的。最早的E0标准发布的时间是 2004年6月22日,商标在审查期间没有看到已经发布的E0标志,商标公示之后咱们林业部门和有关企业等也没有注意到作为商标注册了,所以才能使后来这个内蒙的人就注册了成功了今天这个商标,如果当时知道胶合板有这个标志并提出来,或者公示后有人提出来,这个商标都不可能注册成功。另外,我们获悉,这个商标正在办理一个由内蒙的这个自然人向这家XX地板公司转让。从他们转让的时间来分析,动机十分明显。在转让手续还没有实质性的办好时就开始发“郑重声明”在程序上是欠妥的。这样的做法不得不使人与社会上的一些非善意的注册商标事件进行联系,譬如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人很敏感,市场上一出现个什么问题,或者社会上一出现一个新鲜事物,马上就有人拿来注册商标,出现“神五”“神六”马上有人申请“神五”“神六”,出现伊拉克事件以后马上有人申请“萨达姆”,现在有人把商标作为一个赚钱的机会,甚至把这个作为挣钱的手段。E0如果作为标准里面一个专用符号的话,它是代表能够进入市场的甲醛释放限量目前最优标准等级的话,就是说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都得要标这个,不标这个就反映不出你符合这个等级,这个就成为一个动机,我要注册这个商标,大家知道商标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有专用权的,别人就不能用,你要用就得给我钱,就得签订许可,你给我多少钱我才能让你用,这样也变成一个“商机”了。所以如果他有这样一个垄断的权利,别人要用就得要给钱,就得要买。这是有些人的一种心态想独占这个资源,实际上与商标法的初衷是根本违背的。 

  已有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要求他人禁止使用E0作为甲醛释放限量等级标志的权利。持有人执意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侵犯公共权益的范畴,将超出商标法保护的范围,商标注册机关有权考虑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XX地板公司的法律顾问指出:合法的商标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受到应有的保护。曹主任明确回答:商标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没有疑问的,而且独创性的商标会受到更强的保护,但是不够显著的商标,它受保护的程度是受到限制的,不是说注了册的都百分之百的受到保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有些注册商标直接的叙述性注册商标,比如说你注册了“雨伞”这个图形,别人在包装上面打上了雨伞就是侵权了吗?,正当的、善意的使用不侵权,如果你去执意追究,这种情况法律也不会支持,这里面就是说你维护你的权利,作为个人来讲是可以的,但是这种权利是不是超过了公共权利,是否影响到别人正当权利的实施。《商标法》特别关注案件的个案性,同样的案件,具体案件发生的情节,它产生的后果会不一样,都要区别的对待。就是在法庭判决的时候它也是有区别的。象这样E0作为甲醛释放限量等级标志的权利,属于善意的使用,法律上是不会予以追究的。这个商标不能限制企业正当的生产,正当的销售和正当的使用E0作为甲醛限量标志的应用行为。如果说这个注册人,他认为标准涉及的E0标志是跟他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话,那商标管理部门就需要考虑这个商标注册的有效性了,这个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就发生了怀疑,商标注册的机关就要考虑这个商标是不是应该注册,它的注册是不是自始至终产生效力。 

  企业表示媒体应该更加关心消费者所关心的E0级地板所应具备的指标,生产E0级地板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健康责任,呼吁行业尽快出台新的强化木地板E0健康标准。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关注的是E0给他们带来的消费利益。强化木地板行业的品牌和经营者应该把生产更为健康的E0级产品当作自己对消费者健康消费需求的责任。消费者喜爱E0健康地板源自他们对消费健康地板产品的渴望。企业出品的E0地板应该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健康好地板。这是企业的一种责任,是生产E0地板的所有品牌和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这些责任体现在那些方面呢?有关专家告诉我们即将出台的新的强化木地板健康标准,E0的限量值很可能定在E0≤0.5 mg/L的水平上,不能承诺满足这个指标的产品将不能再称作是“E0”产品;强化木地板产品95%以上的固形物是基材,因此基材的健康等级决定了产品的健康等级,只有基材符合E0标准,产品才能真正符合E0健康标准;“E0”更是一种承诺,或者是一种诚信,它绝不能仅仅成为一种用来宣传的口号,生产E0产品的企业必须书面承诺每一片产品都符合这个健康标准并能长时期为自己的这一承诺负责,这是企业的诚信和责任。 

  企业生产E0健康地板的初衷是为了消费者,2005年我国强化木地板市场规模1.7亿平方米,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和品牌对广大渴望健康消费的用户能够承担起他们对消费者的健康责任,到那时,中国用户就将率先实现站在世界最洁净、最大块的木地板上起舞的健康目标,同时也将实现中国强化木地板行业国际市场地位的彻底崛起!希望更多的品牌和厂家能把精力放在生产更多更高标准的E0健康地板产品上,同时,消费者一定会用更犀利的目光审视E0产品给他们承担起的健康责任,并以此来推动新的一轮行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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