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PUMA”商标被判赔12万 顺德法院保护外国企业知名商标,判晋江某鞋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来源:
佛山日报
发布时间:2008-8-26 17:27:58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记者昨日从顺德法院获悉,该院判决一起侵犯德国企业知名商标“PUMA(彪马)”的民事知识产权案件,被告晋江某鞋业制造公司向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支付赔偿款12万元。
原告于1978年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并在运动衣、运动鞋等产品上长期广泛使用,在中国国内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华南某公司下属的顺德分公司某超市内销售印有与原告“豹图形”商标相似的运动鞋,于是申请广东省南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08年1月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公证封存的所购物品(运动鞋)当场拆封。该运动鞋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家为“晋江市某鞋业制造有限公司”,运动鞋两侧标有与原告豹图注册商标近似图形各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豹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运动鞋两侧的豹形图进行对比,两者均是跃起的豹形图案,在整体形态及构成上高度近似,细节的不同处在隔离状态下无法明确区分,两者的近似程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运动鞋侧面使用的豹形图案与原告的豹图形注册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晋江某鞋业制造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被告晋江某鞋业制造公司的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受诉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被告承担赔偿的能力,确认被告晋江某鞋业制造公司赔偿数额为12万元。被告华南某公司及其下属顺德分公司是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其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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