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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网讯:8月4日,娃哈哈集团发表声明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达能关于撤消娃哈哈商标仲裁结果的申请,这意味着杭州仲裁委员会终审认定的“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最终有效。
据悉,“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是“达娃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曾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公司)签订《
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
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但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多次驳回了转让申请,导致这一转让行为没有实现。因此,经双方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
但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并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再次作出裁定,驳回达能的诉讼请求。至此,双方围绕“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长达一年多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