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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全文)

来源: 中国葡萄酒资讯网       发布时间:2008-8-8 9:15:16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 商评字(2008)第05115号 
  申请人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以下称威龙公司)、申请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粮公司)、申请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称王朝公司)分别对被申请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张裕公司)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予以受理。张裕公司针对烟台中粮公司的撤销申请进行了答辩,对其余三家公司申请未予答辩。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对以上争议案件依法进行了并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申粮公司、威龙公司、中粮公司及王朝公司的主要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即:“cabernet”系产于法国南部的一种酿酒葡萄品种的名称,包括赤霞珠(Cabernet Sauvignon)、品丽珠(Cabernet Franc)及蛇龙珠(Cabernet Gernischt),是国际上酿制红葡萄酒的主要原料。“解百纳”是对该法文名称的翻译,在国内同行业已得到公认。因此,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同时,“解百纳”也代表了该品种葡萄酒的风格、香型等特点。在葡萄酒行业中,常用原料名称命名葡萄酒名称,用解百纳系列葡萄品种酿造的酒往往直呼为 “解百纳葡萄酒”,因此“解百纳”也是该种葡萄酒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从未将“解百纳”作为其商标使用,“解百纳”也不应构成经使用产生显著性的情形。被申请人作为国内酿酒行业的大型企业,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必将使我国葡萄酒市场陷入混乱境地。综上,四家公司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四家申请人公司先后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法汉词典》;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食品工业词汇》(第二版)以及《英汉发酵工业词汇》;R。 B,BOULTON等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酿造学一原理与应用》∶朱宝塘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工业手册》,铁璀等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ABC》;张振文等编著、西安地图出版社出版的《葡萄品种学》;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生产工艺》,张茂扬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品种卷上》;翟衡编著、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酿酒葡萄栽培及加工技术》;王恭堂等著《葡萄酒的酿造与欣赏》。以上均为书籍的部分书页。 
  2、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座谈纪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关于“解百纳”注册问题的函》以及《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荣誉证书的说明》;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以及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出具的意见书;张茂扬关于解百纳名称的说明;翟衡关于“解百纳”名称解释。 
  3、张裕公司生产的葡萄酒瓶标及背贴;《酿造杂志》第二期;张裕公司1936年“五角星”商标申请有关书件;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星盾商标问题的通知》;经公证的网页资料。 
  张裕公司答辩称,“解百纳”既不是我国酿造红葡萄酒主要原料的名称,也不是葡萄品种系列的统称,更不可能是我国红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裕公司创办于1892年,是中国第一家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最早从欧洲引进葡萄品种的企业。其引进的赤霞珠、品丽珠及蛇龙珠等葡萄名称都是张裕公司命名的。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张裕公司于上世纪30年代研制成功的,由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梅鹿辄等葡萄品种酿造而成,“解百纳”取“携海纳百川”之意而得名。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朋了“解百纳”商标。1959 年,该公司又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商标注册。由于1956年张裕公司在承办全国性专业人才培训过程中,英教员及技术工人习惯性地把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酿造的原酒称作生产“解百纳”的酒,导致部分学员将“解百纳”误认为葡萄品种名称。加之近几年部分作者的误传和抄袭,以及张裕公司对知识产权工作抓得不紧,造成部分书刊及网站将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称为原料品种名称的现象。但少数企业近几年的抄袭仿照不能否定一个己有70年生命力并已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退一步讲,假设“解百纳”是原料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已通过长期使用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解百纳”商标的注册。 
  张裕公司向我委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关于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关于有关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2002)发标字第34号《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说明》,以上用以证明“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名称,也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2、“实业部商标局”审定书稿、《酿造杂志》第二期、商标注册申请书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59)工商标字第3241号《关于星盾商标问题的通知》、获奖证书、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保护烟台张裕公司“解百纳”知名品牌的说明》,以上用以证明“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独创并使用70多年的商标。 
  3、各种书籍的摘页资料,用以证明关于“解百纳”说法的混乱状况,包括山东葡萄试验站编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葡萄主要良种图谱》;朱宝墉等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工业手册》;孙思普等编著、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优质酿酒葡萄栽培技术》;Michael Edwards编著、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红葡萄酒鉴赏手册》:张振文等编著、西安地图出版社出版的《葡萄品种学》;赵春明等编著、金盾出版社出版的《优质酿酒葡萄高产栽培技术》。 
  朱梅等编著、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工艺学》;中国农林科学院果树试验站编著、农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品种》;朱林等编著、北京新华出版社出版的《华东园艺》;晁无疾等编著、中原农民出版社出版的《葡萄优良新品种及优质丰产栽培技术》,以及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优质高效栽培指南》;桂儒礼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酿酒辞典》;翟衡编著、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酿酒葡萄栽培及加工技术》;修德仁等编著、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优良品种及其丰产优质栽培技术》;刘捍中等编著、金盾出版社出版的《葡萄栽培技术》。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注册情况。 
  2001年5月8日,张裕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提出本案争议商标“解百纳”的注册申请,2002年4月14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酒(饮料)、葡萄酒等。 
  2、相关各方对“解百纳”的使用情况。 
  1936年9月15日(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张裕酿酒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向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提出了由五角星、盾形图形、“C、Y” 及“Cabernet d’Est”字母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1937年6月28日获得注册,注册号33477。申请商标的图样中没有出现“解百纳”文字,在“实业部商标局审定书稿”的“商标名称”栏写有“五角星CY Cabernet d’Est(解百纳)”字样。除此商标外,该公司还在酒类商品上申请了五角星CY Cagnac (可雅)、五角星CY Riesling(雷司令)、五角星CY Vermouth(味美思)等系列商标。 
  1939年4月1日(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四月一日)出版的《酿造杂志》第二期刊登了“张裕红白葡萄酒成份表”,在“名称”一栏下有“红葡萄酒”、 “白葡萄酒”等分类,其中“红葡萄酒”项下列有“解百纳”名称,与“红玫瑰”以及“白葡萄酒”项下的“雷司令”等名称相并列。 
  1959年,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张裕酿酒公司发出(59)工商标字第3241号《关于星盾商标问题的通知》,称该公司申请的三件星盾商标与以前注册在味美思葡萄酒上的星盾牌相同,同属一类商品,只是酒的品种不同,可准予备案。另雷司令、解百纳两种酒的图样刊有外文,不能用于内销。 
  被申请人张裕公司生产的750m1装“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酒瓶瓶标上有星盾图形商标、“张裕”、“Cabernet Dry Red Wine”及“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1997)”字样,酒瓶背标上注明,“解百纳是优良酿酒葡萄品种三珠(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的总称。” 
  2003年4月28日,北京市祟文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www.ctisd.com网站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介绍张裕公司的网页上有“张裕产品”栏,其中“产品荣誉”一览表显示,1987年其“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获“比利时布鲁塞尔第25届世界优质产品评选会金奖”;“产品分类”的说明显示,“张裕高级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以世界著名的解百纳品系中的品丽珠、蛇龙珠、赤霞珠等葡萄品种为原料,经低温发酵精酿而成”。 
  张裕公司提交了前述的1987年比利时获奖证书,该证书系外文,证书上的获奖产品为“LIN CHiU CABERNET D'EST-Dry red wlne”。1988年12月,张裕公司“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产品被评为“山东省一轻优良产品”。2001年1月8日,该产品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 中国优质葡萄酒著名品牌”。2003年4月20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就该份证书作出解释称,“中国优质葡萄酒著名品牌”的称号系指张裕公司生产的“张裕” 牌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而不是“解百纳”牌高级干红葡萄酒。 
  另外,张裕公司提交了1985年及1991年商标注册申请书。在1985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以“解百纳”商标,申请注册于第36类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商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一栏有烟台市工商局签署的“同意”并盖章。 
  长城公司等申请人未就其最早使用“解百纳”的情况进行举证。据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说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除张裕公司以外的其他一些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 
  3、有关工具书、专业书籍对“cabernet”、“解百纳”的解释和介绍。 
  上海译艾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法汉词典》载,“cabernet”指法国西南部栽培的一种葡萄品种。1993年6月第1版、1998年第2 次印刷的《英汉食品工业词汇》第二版中对“cabernet”一词的解释为“解百纳葡萄”(酿酒葡萄品种);另“Cabernet Franc”为“品丽珠(酒用红葡萄品种)”;“Cabernet Sauvignon”意为“赤霞珠(酿酒用红葡萄品种)”;“cabernet wine”意为“解百纳(配料比不少于51%)葡萄酒”。1996年第1版、1999年4月第3次印刷的《英汉发酵工业词汇》对“cabernet”一词解释为“解百纳红葡萄”;另“Cabernet Franc”词条为“品丽珠葡萄”;“Cabernet Sauvignon”为“赤霞珠、解百纳(葡萄品种)”。 
  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意法葡萄酿酒词典》中仅收录了“Cabernet sauvignon” (赤霞珠) 和“Cabernet Franc” (品丽珠) 品种名称,摘页中未见单独的“Cabernet”词条。 
  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专业书籍及教材中,以下书籍摘页中载有“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品种但未见“解百纳”名称,包括《华东园艺》、《葡萄优良新品种及优质丰产栽培技术》、《葡萄优质高效栽培指南》、《葡萄栽培技术》、《葡萄酒工艺学》、《葡萄品种》、《葡萄优良品种及其丰产优质栽培技术》、《红葡萄酒鉴赏手册》。 
  《葡萄品种学》将赤霞珠(Cabernet Sauvignon)称为“解百纳”。《葡萄酒酿造学-原理及应用》附录1酿酒葡萄品种中英文对照将Cabernet称为解百纳。《葡萄酒生产工艺》、《葡萄酒ABC》、《葡萄品种卷上》、《葡萄主要良种图谱》、《优质酿酒葡萄高产栽培技术》、《优质酿酒葡萄栽培技术》将赤霞珠(Cabernet Sauvignon)称为“解百纳苏维农”或“解百难”、“解百难苏味浓”、“解百难索维浓”“解丽纳”。 
  关于葡萄酒香型的记载中,《葡萄酒工业手朋》、《葡萄酒ABC》、《葡萄酒酿造学一原理及应用》、《葡萄品种卷上》有宝石解百纳的说法。《酿酒葡萄栽培及加工技术》、《酿酒葡萄栽培及加工技术》、《葡萄酒的酿造与欣赏》认为梅露汁或梅鹿辄所酿之酒具解百纳风味。《优质酿酒葡萄品种》(申请人提交,未见版权页)称解百纳系列包括赤霞珠(Cabernetsauvlgnon)、品丽珠(Cabernet Franc)、小味尔多(Petit Verdot)和叫卡门 (Camenere)。 
  4、行业组织、企业及专业人士对“解百纳”的说明及意见。 
  2002年10月9日,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出具的《关于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称,“解百纳”不是葡萄正式的品种名称,在正式的葡萄酒分类中也没有“解百纳”型葡萄酒。在山东部分地区出现过将赤霞珠等葡萄品种称为“解百纳”以及将赤霞珠等葡萄酿制的葡萄酒统称为”解百纳“型葡萄酒。2003年 4月18日,该分会《关于“解百纳”名称的座谈会纪要》称,经与罗国光教授等专家座谈,认为“解百纳”是法文“cabernet”的音译,不是某一具体葡萄品种的正式名称。在我国葡萄及葡萄酒界,有时将“解百纳”作为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等葡萄的别名或通称。以此三种葡萄酿制的葡萄酒具有相似的特点,故可称为“解百纳”型葡萄酒。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关于张裕解百纳千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称,根据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关于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名称。该协会认为,“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级干红葡萄酒的品牌。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关于张裕公司“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说明》称,“ 解百纳”不是《葡萄酒》国家标准规定的通用名称,而是张裕公司独创的品牌。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认为,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种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请求保护张裕公司“解百纳”知名品牌。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于2003年4月出具给我委的函称,“解百纳”一词系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是优良酿酒葡萄品种赤霞珠、品丽珠及蛇龙珠的通称。使用解百纳葡萄酿制的干红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解百纳也是这类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该函附有9家联合申请企业的名单。 
  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以及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等1 7家企业或签章或以企业名义单独出具意见书,称“解百纳”是葡萄品种的通用名称,也是葡萄酒企业共同使用的商品名称,建议我委撤销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 
  此外,《葡萄品种卷上》的主编张茂扬出具说明,认为赤霞珠、品丽珠和蛇龙珠其外文首字均有Cabernet,故译成“解百纳”,也有译成“解百难”、“卡门耐特”,并不指某个单一品种:以该类(三珠)品种酿成的葡萄酒及其他红葡萄品种酿成的红葡萄酒均称为“解百纳”红葡萄酒。《酿酒葡萄栽培及加工技术》的编者翟衡出具说明,认为“解百纳”系法文CABERNET的中文音译,该系列的品种在法国包括赤霞珠、晶丽珠、梅鹿辄、高特等品种组群,我国的蛇龙珠及美国的宝石也是该组品种之一;解百纳表达的是一类品种以及由其生产的葡萄酒的一类香型。 
  以上第1至4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5、有关国家标堆、技术规范的规定。 
  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暂理委员会发布的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葡萄酒酿酒技术规范》,关于酿酒葡萄的品种,白葡萄品种包括白雷司令、长相思、灰雷司令等,红葡萄品种包括赤霞珠、美乐(梅鹿辄)、品丽珠、蛇龙珠等,未见有“解百纳”的记载。关于葡萄酒的分类中,未见有“解百纳”的记载。附录的“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中,有赤霞珠OABERNET SAUYIONON、 蛇龙珠 CABERNETOERNI S CHT、品丽珠CABEaXETFRANC、宝石RUBYCABERNET等的记载,未见有“解百纳”或“CABERNET”的记载。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及仅仅直按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答辩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解百纳”是否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称。二、“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就“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cabernet”并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 “cabernet”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纳”与“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即使在部分载有“解百纳”的书籍中,对“解百纳”包含的葡萄品种范围及所代表的葡萄酒品味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因此,根据目前证据,尚难以认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或者为葡萄酒的特定口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解百纳”并非汉语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在1939年出版的《酿造杂志》中“解百纳”被列为张裕公司的一个红酒品种。在1959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中“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一种酒的名称出现。1985年,张裕公司曾就“解百纳”商标的注册向烟台市工商局提交了申请文件,该申请虽然未被核转至商标局,但表明张裕公司确有将“ 解百纳”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意图。1988年“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获得“山东省一轻优良产品”荣誉称号。2001年1月8日,“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优质葡萄酒著名品牌”,虽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后出具证明称“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系指“张裕”牌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但“ 张裕”和“解百纳”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并无矛盾。上述事实表明,“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确有部分专业书籍将“解百纳”解释为一种或几种葡萄名称,或者认为“解百纳”代表一定的葡萄酒口味,张裕公司在自己的产晶和网页上也曾将“解百纳”介绍为葡萄的品种。但此种情况相对于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在特定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称谓所产生的商标显著性,尚不能据此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张裕公司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2008年5月26日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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