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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知识产权案深度剖析(四)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08-8-7 9:46:21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诉讼期间张裕对“解百纳”到底有没有商标权? 
  在解百纳知识产权案进入诉讼阶段,张裕称,“诉讼期内张裕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而长城等企业则公开表示,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的裁定只是一个中间裁定,最终裁定需经司法最终认定,认为“解百纳”商标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双方在诉讼期间的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各执一词,那么真相到底如何? 
  张裕代理律师黄义彪就事情始末进行了陈述:“2002年4月,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后不久,商标局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下称‘187号决定’)。期间,长城等单位另行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争议申请’。与此同时,张裕公司提出撤销商标局‘187号决定’的‘复审申请’亦由商评委依法受理。” 
  “2008年5月,商评委针对‘187号决定’和长城等单位提出的‘争议申请’,分别作出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下称‘复审决定’)和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下称‘争议裁定’)。前者终局撤销了商标局‘187号决定’,维持了解百纳商标注册;后者驳回了长城等单位的‘争议申请’,亦维持了解百纳商标的注册效力。” 
  “目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已经生效,‘争议裁定’因长城等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处于司法审理程序中。” 
  “依法律规定,‘争议裁定’进入司法审理程序不影响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在此期间,解百纳显然还是注册商标,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并非不确定之状态。” 
  “也就是说,虽然长城等公司已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影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有效性。”黄义彪接着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张裕公司于2001年5月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现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之内,受法律保护。” 
  “另外,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援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由商评委直接受理并做出裁定,对于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此为‘商标争议程序’。但是,争议之注册商标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做出之前仍然为注册商标,其法律状态不因审理程序而改变。” 
  “因此,即使商评委做出撤销商标注册的‘争议裁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争议裁定’的诉讼期间,也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效力。更何况在商评委做出维持张裕公司解百纳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情况下,解百纳商标之法律效力当然不会因‘诉讼状态’而出现任何动摇。” 
  黄义彪表示,概括来讲,张裕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目前具有法律赋予的完整之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张裕公司许可和同意,任何人在相关产品中擅自使用均构成侵犯张裕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对此,张裕公司有视情节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周洪江在7月21日张裕召集的媒体恳谈会上表示:6月20日,在拿到裁决书之后,张裕公司试图通过权威机构与有关兄弟企业进行沟通,以期共同商讨平稳过渡的解决之道,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我们等到的是4家企业对商评委的联合起诉,继而是7月16日12家企业的联合声明。即便如此,我们也希望各兄弟企业能理性看待“解百纳”商标归属的事实,在此基础上,谋求利于自身也利于行业的发展道路。对认可“解百纳”归属张裕的企业,我们将继续与他们沟通,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对不认可并促使商标案继续升级的企业,张裕公司只能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并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 
  使用77年的祖宗资产,如何被指垄断? 
  然而,张裕拥有“解百纳”商标的同时,也被长城等企业扣上“垄断”的大帽——“在葡萄酒行业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广泛使用的前提下,张裕公司仍将其申请商标注册,是试图垄断市场的行为。” 
  专家指出,是否构成垄断,其实质在于“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品种或品系等这类行业公共资源,并将之据为己有。 
  首先,由于“解百纳”是品种或品系之说根本不成立,即不可能形成资源垄断。 
  其次,“解百纳”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并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因此不会构成市场垄断。 
  再其次,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有少数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2002年4月14日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后引发了行政复议,从那时候开始,越来越多的企业因“解百纳”的高品牌价值而跟进使用此商标,造成了今天市场上有30多种良莠不齐“解百纳”的局面。2002年4月14日以来,张裕公司“解百纳”的商标权即已生效,也就是说,其他企业在“解百纳”商标取得注册之后的使用均属于侵犯张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非张裕公司在市场蓬勃发展起来之后再将解百纳据为己有,因此,更谈不上垄断。 
  “从历史来看,‘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1937年注册为商标,并作为商标独家使用了60多年。这一点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都有证明,是毋庸置疑的。”周洪江指出,“直到上世纪末,其他企业才开始使用解百纳,企图将其‘通用名称化’,瓜分张裕几代人的心血成果。‘解百纳’本就是祖宗留下来的原创品牌资产,何来据为己有,何来垄断之说?” 
  其他企业认为张裕公司垄断的另一个证据是其曾将雷司令等葡萄品种作为自有商标申请注册。 
  “张裕曾申请注册雷司令是有历史传承原因的。”周洪江表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葡萄品种都是张裕公司19世纪末引进、培育并命名的,其中,张裕雷司令、琼瑶浆葡萄酒1915年就曾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基于历史传承与著作权原因,张裕公司曾考虑注册商标也无可厚非。但既然现在相关标准和规范已将之定性为葡萄品种名称,我们就不会再要求注册为商标。 
  周洪江进一步表示:“但必须界定的是,解百纳与雷司令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从未有任何专业机构将其定性为品种,而后者是相关标准和规范法定的葡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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