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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知识产权案深度剖析(三)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08-8-7 9:45:47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Cabernet”是不是葡萄品种或品系? 
  关于“Cabernet”,这个单词本身没有任何含义,单独出现不代表任何葡萄品种,它必须和相应的后缀连起来才能使用。 
  在全世界,酿酒葡萄品种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主要有: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Ruby Cabernet、Cabernet Mitos、Cabernet Dorsa等。其中,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原产于法国,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栽培;Cabernet Gernischt是中国选育出来的,主要在中国烟台栽培;Ruby Cabernet来源于美国,中国有少量的栽培;Cabernet Mitos、Cabernet Dorsa主要在德国栽培。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认为,这些品种来源不同,具有不同的栽培特点和酿酒学特点,而且是完全独立的品种。现有的科学研究表明,它们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Cabernet ”品系之说,试图将含“Cabernet”的独立的葡萄品种归为一类是不正确的,因此,也不存在有关辞书上解释的“是法国南部的葡萄品种”。 
  在上述的6个葡萄品种中,现在我国栽培的品种有4个,它们分别是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Ruby Cabernet,按照国家葡萄酒标准(GB15037-2006)和《中国葡萄酒酿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81号)公告,上述4个品种的标准译名分别为: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和宝石,没有翻译成“解百纳”的或叫“解百纳”的葡萄品种。因此,Cabernet不是一个独立的葡萄品种或品系。 
  “解百纳”=“Cabernet”? 
  对于“解百纳”的由来,有部分学者在上世纪80年代后称其是法文“Cabernet”一词的中文译名,并将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品种别名称为“解百纳”。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传。目前进口葡萄酒的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洋酒很多,但是大多没有翻译成“解百纳”,而是翻译成“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因此,“解百纳”并不等同于“Cabernet”的译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81号公告所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中列明了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其中并无“解百纳”、“Cabernet”品种,“解百纳”也并非“Cabernet”一词的翻译。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的葡萄酒专家从专业角度发表了看法:品种是农作物分类的基础,有一个遗传的稳定性与唯一性的问题,葡萄也是一样的,赤霞珠就是赤霞珠,蛇龙珠就是蛇龙珠,不能以“解百纳”来代替或通称。 
  即使在由外文音译过来的中文文字,也不乏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如Gold Star金星音译成高士达,Welcome欢迎音译成维尔康等,虽然是音译而来,但却因为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而成为注册商标。 
  近年多家企业的短期使用令 
  “解百纳”通用名称化? 
  另一个关系此案审议结果的是“通用名称”。由于近年来,业内诸多大小规模不一的企业都在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令一般公众难以分辨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通用名称。 
  法律专家段立红认为:“最高法院四、五年前有一个判决,提出了如何区分特有名称或者通用名称的问题。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且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张裕解百纳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建国后它虽然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但一直是以这样一种状态使用。张裕解百纳这种使用具有区别性的显著特征,能够跟其他经营同类商品相区别,已经具备了商标的属性,不属于通用名称。”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呢?据相关法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段立红指出,“在葡萄酒酿造行业,包括国家标准在内,从来就没有把解百纳作为一种品种、品系的通用名称来看待,所以这个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另有一种说法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把由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个品种酿成的葡萄酒统称为“解百纳”型葡萄酒。 
  实际上,在正式的葡萄酒分类中从未出现过如此分类方法。与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OIV)法规规定一致的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规定:葡萄酒的名称按色泽分类,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因此,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型葡萄酒”,所以“解百纳”不是产品通用名称,将“解百纳”定义为通用名称是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规范和准则的。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指出,将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个品种酿成的葡萄酒归为“解百纳”型葡萄酒是不科学的,因为赤霞珠、品丽珠和蛇龙珠是葡萄酿造品种中三个截然不同的品种,其所酿的葡萄酒所呈现出来的颜色、香气、口感具有不同的特点。现有研究表明,它们各自有其特征成分,这些成分并无相同之处。 
  就“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商评委的裁决认为: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与规范来看,“解百纳”与“Cabernet”并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而言,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纳”与“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使在部分载有“解百纳”的书籍中,对“解百纳”包含的葡萄品种范围及所代表的葡萄品味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因此,根据目前证据,尚难以确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或者为葡萄酒的特定口味。 
  然而,由于近年来部分作者的误传与抄袭,造成人们理解混乱,再加上一些企业利用“解百纳”复议时间比较长的“机会”,纷纷模仿张裕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企图将其“通用名称化”。 
  “现在有多家企业使用了,是不是已经变成通用名称了?”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说,“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按照《商标法》保护的是什么这个原则来看。《商标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人家几十年创下来的一个商标,而且从未间断使用的一个商标,费尽心血培育起来的一个商标,你前面几十年没有用过,到这个牌子有了声誉以后你来用,你这是合理、合法使用吗?不是,它本身就是一种侵犯权利的使用。民国时期没有人用,解放初期没有人用,上世纪80年代也没有人用,1982年备案没有公告,但是实际上承认它是商标。所以我觉得这里面不存在通用名称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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