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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有效利用商标国际注册制度

来源: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       发布时间:2008-7-11 17:15:52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视野转向了国际,希望通过商标国际保护为企业在异国的发展提供保障。然而,商标作为一种基本的知识产权权利,其根本特征就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在某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能承认其商标权。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商标的注册国享有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不享有商标权。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必须选择以下两种途径:

  第一,按照单个国家法律的规定,分别在不同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商标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各有不同。如果跨国发展的企业根据每个国家的单独程序分别申请商标权,将遭遇种种不便,例如注册程序差异造成的困难、语言翻译带来的困难、格式不统一的困难、收费标准难以掌握的困难、通讯渠道不畅通的困难等。因此,单国分别申请注册的做法无异于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发展的巨大障碍,设置一种简便有效的商标国际注册模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第二,通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注册。国际注册和单国分别注册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需要向各国(地区)逐一申请,前者是一份申请同时向多国或地区延伸。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即《马德里协定》的签订。根据《马德里协定》,商标所有人向其所属国商标局提出单独注册申请,然后可以在提出申请的6个月内,在所属国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成员国,以此扩展其“基础注册”。该国际申请遂转递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局,由国际商标局核准和予以国际注册,并在国际商标局的公报上公布。然后WIPO将申请转递给被指定国,再根据各国国内法执行。如果被指定国的商标局或反对者没有就保护提起诉讼,该商标便在每个被指定国注册了。

  根据《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申请以原属国(国内)注册为前提条件,这就造成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并不能同时进行。而且,由于原属国的注册是国际注册存在与否的条件,从而使得在国外的商标权的存在,事实上依附于国内商标权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审查时间都在1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从而使得国际注册的时间变得更长,客观上使得申请人事实上无法享受《巴黎公约》所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另外,该协定仅仅局限于商标注册的申请与领土延伸的保护,而不能涉及其他商标权确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事宜,限制了其在商标权确立上的作用。该协定使用法语作为唯一工作语言,也影响了英语国家如英美等加入该协定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马德里协定》所存在的局限性,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在原有《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于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缔结了《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并定于1996年4月1日生效。与《马德里协定》相比,《马德里议定书》在程序与手续上作出了很大的改进:

  首先,申请条件放宽。《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可以原属国(国内)申请为基础,而不必以原属国的注册为基础。只要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在原属国(国内)办理了同一商标的申请,就可以此为基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从而使得国内注册与国际注册的申请几乎同步进行,并且申请人也可以享受到《巴黎公约》所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

  其次,《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即使原属国的商标注册被撤销,尽管其对应的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但申请人可以将国际注册申请转为相应国家的国内注册申请,即可以转为向原国际注册领土延伸到国家的逐一申请,并且保留原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为逐一申请的日期,原享有的优先权不变,从而为申请人提供了补救办法,使得商标权确立更为公正合理。

  第三,《马德里议定书》则规定英语和法语都是其工作语言,为成员国及申请人的语言选择提供了方便,也为吸引将英语作为官方用语的国家加入创造了条件。

  第四,《马德里议定书》适用于更广泛的国家与地区,不仅允许《巴黎公约》成员国参加,也允许欧盟等国际组织作为一个成员加入。

  目前,在《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共同作用下,一个比较完善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已经建立,成为企业寻求跨国商标保护的有效途径。企业只要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同时申请多个国家的领土延伸保护,其效果等同于分别向这些国家提出注册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8年2月27日公布,2007年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达39945件,较2006年上升9.5%,创历史新高。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无论是对于去国外发展的中国企业而言,或是对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而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应用。

  对于外国企业而言,中国作为《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有义务根据这两个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企业的商标给予相应保护。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案即是很好的佐证。意大利凯摩高公司是一家著名皮革片皮机制造企业。2001年7月,该企业根据《马德里协定》向WIPO国际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其拥有的“CAMOGA”注册商标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法律的保护。被告盐城凯摩高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CAMOGA”商标文字,注册了两个与其相关的商业域名,并通过上述域名在互联网上发布同类产品的商业信息。2006年9月,盐城凯摩高公司又在产品宣传展会上直接将其企业名称“盐城凯摩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恶意标注为“Yancheng Camoga Machinery Co. Ltd”。此外,被告还使用“凯摩高”企业字号在中国国内相同市场上销售带有“凯摩高”标识的同类产品。原告在市场调研中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向盐城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4万元。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国际公约对其“CAMOGA”商标申请了国际注册。我国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准则,原告已依法在中国国内获得“CAMOG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盐城凯摩高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业域名,并通过该域名从事商品交易和宣传,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被告将其企业名称标注为“YanchengCamoga Machinery Co. Ltd”,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该院综合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作出上述判决。

  另一方面,近年来,关于中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屡屡发生。如果企业在开拓市场同时,有效利用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将是企业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保护的一条捷径,也是应对商标抢注的一个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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