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拉”商标侵权纠纷案来源:
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2008-4-28 17:09:42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4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阿布拉”的馕与一家馕铺的商标侵权纠纷案,这家馕铺店名因与“阿布拉”商标近似,构成侵权。阿布拉“咬文嚼字”捍卫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阿布拉·买提托乎提于2002年注册成立了乌鲁木齐市阿布拉达尔曼营养馕连锁店。为有效保护品牌,他于2005年注册取得了汉、维吾尔两种文字的“阿布拉”商标,业务范围包括大饼、火烧和糕点等,有效期自当年至2015年。一次偶然的机会,阿布拉听顾客反映馕的味道不如以前,细心的他随即展开市场调查,“让我大吃一惊的是,乌市竟有30多家馕铺店名仿冒了‘阿布拉’商标!”4月24日,阿布拉对记者说。 考虑到大家都是小本生意,阿布拉便以公司名义发放了通知书,劝他们更换店名,停止侵权。但一家位于前进街的馕铺迟迟不肯换名。原来,这家馕铺老板叫阿不拉·阿塔布拉,就将与阿布拉同音的自己的名字用作店名。 “因为这个招牌,很多前来买馕的人都以为这是‘阿布拉’的馕的分店,”气愤的阿布拉决定让法院作个公断。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布拉”商标与店名“阿不拉江”二者在汉语文字、维吾尔文字符、读音及文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可能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便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阿布拉并未放弃,又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院认为,在维吾尔语中,“阿布拉”与“阿不拉”的字母拼写完全相同,都作人名使用。虽然“阿布拉”商标的维吾尔文部分与阿不拉店牌的维吾尔文部分相差一个“江”字,但这个“江”字在维吾尔语中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无法从维吾尔语上区分二者,构成近似。在汉语中,虽“阿布拉”与“阿不拉江”在文字和字数上存在差异,但二者都是根据维吾尔文翻译过来的,文义仍然近似,与维吾尔文一起使用时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 自治区高院民三庭法官刘峰说:“阿不拉在2007年才取得营业执照,比阿布拉注册商标晚两年。当店名与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保护在先权,即保护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7年12月,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阿不拉的字号侵犯了阿布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其赔偿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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