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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娃哈哈专案:解读达娃纷争三大法律焦点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08-4-18 9:40:13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日前在达能与娃哈哈谈判的关键时间点上,宗庆后因涉嫌偷漏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昨日,娃哈哈方面就“达娃之争”展开研讨会,分析达能娃哈哈究竟谁更能在法理上站得住脚。也许达娃事件本身已不再是法律问题那么简单,但达娃之争确实给我们上了一节又一节不简单的法理探讨课。也许,这正是已经或准备“走出去”的民族企业们最想了解掌握的。 
  纷争一 偷税漏税
  ■事件过程
  伴随着一份“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宗庆后被曝涉嫌偷漏近3亿元的税款。从而让外界对这个曾经自称为“最廉价的CEO”不禁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然而宗庆后却似乎感觉很冤,称“这是达能方面的陷害”,“举报人就是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
  据被曝光的达能合资公司与宗庆后签订的《服务协议》显示,宗庆后有责任负责“就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利益缴纳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税款、收费或征费”。然而据称,宗庆后所拿到的收入都是少了一部分的,因为当初秦鹏曾告知宗庆后会代其在新加坡缴税,所以宗庆后从来不知道自己没缴过税。据和君创业总裁李肃透露,当初是秦鹏建议宗庆后多设立几个账户,这样有利于税率的降低。
  对此秦鹏则透过发言人表示:“达能没有替宗先生付税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也从来没有在境外替他付过税。”
  ■法律解读
  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之规定,偷税罪成立需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其一,偷税数额达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其二,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根据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宗庆后不存在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形,而在宗庆后的应税额、欠缴税款尚未最终确认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是否涉嫌偷税罪。
  另外,我国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就宗庆后而言,不管他的收入是从境内获得还是从境外获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他是在境外取得的所得,那么可以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他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案件结果
  日前,宗庆后表示,他已于去年10月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补办了申报及补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并缴纳了滞纳金。目前,税务部门并没对宗庆后是否构成偷漏税罪给出定性。
  纷争二 商标转让
  ■事件过程
  商标转让此前是达娃之争的关键焦点之一。1996年2月,娃哈哈和达能签署了“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但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并没核准,娃哈哈方面认为有理由理解该协议已经终止,而达能方面却要求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双方以此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商标转让协议》的仲裁。
  此前,对有关商标许可的问题,宗庆后说:“当时双方签订的是‘阴阳合同’,因为根据国家规定,转让商标需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才算真正转让,而商标局已明确表态不予批准,所以达能同我们签订了他们所谓的简式与详式合同,即报批的为许可合同,而实际签订的却是名为许可实为转让的合同。”
  ■法律解读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达能与娃哈哈在1996年有一个转让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解除,后来又签订一个使用许可合同。根据中国法律,规避强制性法规的条款是无效的;在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报批合同效力更高一些。
  ■案件结果
  2007年12月,相关部门就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杭州仲裁”做出裁决: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娃哈哈”商标无需再注入到达能控股的娃哈哈合资企业。达能落败。本次仲裁是娃哈哈和达能之间最重要的三大法律战役中的第一场结果。
  纷争三 同业竞争
  ■事件过程
  同业竞争是达能和娃哈哈此前纷争的另一焦点。去年6月,达能亚洲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娃哈哈和其董事长宗庆后提出8项仲裁申请,其中一项便是对宗庆后违反同业竞争仲裁的申请,称其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
  随后娃哈哈方面也以同样理由对达能方面包括范易谋、秦鹏、嘉柯霖在内的3名外方董事提起诉讼。达能认为,这些外方董事均同时在娃哈哈竞争公司担任董事,这本身就违反了同业竞争。
  ■法律解读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因此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案件结果
  去年11月12日,桂林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娃哈哈诉达能法籍董事个人竞业禁止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判决宣布停止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担任娃哈哈以及与娃哈哈有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职务,并判罚各项费用总计53.88万元。 
  记者观察 
  我们怎样面对国际纷争?
  尽管“逃税门”事件还未尘埃落定,但达娃间的争斗已远超出商业本身。
  作为一个国际化成熟公司,达能拥有高超的法律技巧,而我们的民族企业在这些方面则略显不足。
  中国企业对外合作时,既要善用中国的法律,更要理解和学习国际法律和国际规则。
  所以,未来“达娃之争”的结局,无论是合是分,最终还是要在法律基础上寻求解决。在中国经济、中国企业逐渐走向全球的今天,我们该怎么理性面对各种纷争?怎样用更智慧的方法解决纷争?这些,值得我们继续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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