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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再创新高

来源: 知识产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08-3-19 15:14:53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2008年2月27公布,2007年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达39,945件,较2006年上升9.5%,创历史新高。德国以6,090件,占总量15.2%的优势,连续15年名列榜首;法国以3,930件(9.8%)位居第二;加入马德里体系仅4年的美国以3,741件(9.4%)位列第三;通过欧共体地区商标主管机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提交的欧共体国家以3,371件(8.4%)和意大利2,664件(6.7%)依次位居四、五。中国以1,444件(3.6%)位第八。同时,中国再次成为最大的商标国际申请指定国,由此映射出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贸易活动日益频繁。 
  “马德里体系”所提供的服务便捷经济,能够帮助个人和企业在出口市场上获得并维持商标保护。WIPO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对马德里体系使用量的增长表示祝贺。他表示:“马德里体系赢得了商业界的信任,是寻求出口市场品牌的一项可靠选择。品牌价值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从法律角度而言,品牌创造与管理要落实到商标保护。商标是一种重要手段,企业利用它可为日常商业经营增加价值,保持财务运转的长期活力。WIPO将继续加强向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让企业能够及时经济地获得和维持商标保护。”
  自2004年10月起,欧共体的申请人可通过本国商标局或欧共体设在阿利坎特的OHIM提交商标国际申请。2007年是欧共体成为马德里体系成员的第三个整年,欧共体申请人通过OHIM提交的商标国际申请较上年增长37.9%,共提交26,026件商标国际申请,其中包括经由相关国家的国家商标局提交和经由OHIM提交的商标国际申请(3,371件)。
  2007年,一些国家的商标国际申请量显著增长。例如,美国的商标国际申请量上升18.8%,巩固了其在申请量最多的国家排名中名列第三的位置。英国(+11.8%)由去年的第十一位升至第九、日本(+16.2%)由第十三位升至十二、俄罗斯联邦(+42.9%)由第十五位升至十三、丹麦(+19.6%)由第十七位升至十六、瑞典(+19.5%)由第十九位升至十八、匈牙利(+101.8%)由第二十五位跃至十九。
  发展中国家2007年共提交2,108件商标国际申请,占总申请量的5.3%,较2006年增长10.5%。韩国以330件商标国际申请(+73.7%),成为增幅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主管商标事务的WIPO助理总干事厄内斯托·鲁比奥先生表示,希望成员国数量在来年有所增加,进一步扩大马德里体系的地理覆盖面,使其成为更具吸引力的选择。鲁比奥指出,马德里体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仅在过去5年,就有19个新成员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最新成员马达加斯加2008年1月28日加入),申请量也从2002年的2.3万件增加到2007年的近4万件,几近翻番。成员国正在讨论如何简化程序,使该体系能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
  商标国际注册持有人和申请人
  截至2007年底,德国汉高(Henkel)公司以2,567件商标国际注册位居国际商标注册累计排名首位,随后依次是杨森制药(Janssen Pharma- ceutica,比利时)、诺华(Novartis,瑞士)、欧莱雅(L’Oréal,法国)和联合利华(Unilever,荷兰)。
  匈牙利的吉瑞大药厂(Richter Ged eon) 以278件申请成为2007年商标国际注册的第一大户。随后依次是诺华(瑞士)、汉高(德国)、利得(德国)和东洋纺(Toyo Boseki,日本)。
  发展中国家排名在前的申请人除浙江雅莹服装有限公司(中国)以外,还包括以下中国企业:上海梵华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标致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宇轮胎有限公司。韩国的依兰德有限公司也在名单之列。
  商标国际注册被指定国
  2007年已通报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新指定保护申请为370,234件,较2006年上升1.5%,再创新高,映射了外国企业在被指定国家的商业活动状况。提交国际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指定其要求对商标加以保护的成员国。申请人亦可在晚些时候通过提交后期指定,将国际注册的效力延伸至其他成员国。藉此,国际注册的持有人可根据不断变化的商业需求,扩大商标保护的地理范围。
  中国以16,676件被指定申请,占新指定总数4.5%的优势,连续第三年成为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申请的最大指定国,较上年增长5.5%。其后依次是俄罗斯联邦15,455件(+7.1%)、美国14,618件(+4.5%)、瑞士14,528件(+1.9%)、欧共体12,744件(+19.8%)和日本12,296件(+3.8%)。
  欧共体仍然是被指定较多的目标市场,2007年共收到12,744件指定申请,较上年增长19.8%,在马德里联盟被指定成员国中的排名由2006年的第六位升至第五。其中一半以上的指定(7,529件,59%)源自欧共体成员国的申请或后期指定。与2006年相比,下述被指定国排名有所上升:美国以3.9%的增幅由第四位升至第三、乌克兰以7.7%的增幅由第九位升至第八、土耳其以4.7%的增幅由第十位升至第九、克罗地亚以1.3%的增幅由第十八位跃至第十三、新加坡以4.3%的增幅由第二十一位跃居第十四。
  2007年商标国际注册及其费用情况
  2007年,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保护的申请人平均每件注册指定8.4个成员国。2007年登记的注册中有58%包含一项至五项指定。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必须根据 “尼斯分类”的国际分类制度指明商标将用于的商品或服务。2007年登记的商标国际注册中,最受欢迎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是第9类(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他电气或电子科学装置等),占总量的8.5%;第35类(包括办公事务、广告和商业管理等服务),占总量的6.4%;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占总量的5.3%;第42类(包括科学、工业或技术工程师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提供的各种服务),占总量的5.2%;以及第5类(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制剂等),占总量的4.7%。
  2007年,申请人为每件国际注册支付的平均费用为3,549瑞士法郎(折合24,335元人民币)。2007年登记的注册中,81%支付的费用少于5,000瑞郎(折合34,285元人民币),54%少于3,000瑞郎(折合20,571元人民币)。
  2007年底有效的商标国际注册
  到2007年底,马德里体系有效的商标国际注册总计483,210件,共包含540万项有效指定,分属159,420个不同的商标注册人(其中很多是中小型企业(SMEs))。2007年全年,17,478件注册商标得到续展,保护期延长10年(即保护期在2007年底结束的国际注册约占总数的46%)。
  马德里体系还允许对国际商标组合进行集中管理。它规定了多种程序,允许商标注册人通过向WIPO提交一份单一申请来登记变更国际注册(如权属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以及注册人指定代理人的变更)。2007年登记的变更总数为85,244项,比2006年增加20.6%。国际注册簿中登记的被指定缔约方作出的决定(包括予以保护、临时驳回、基于异议延长驳回时限、驳回后的终局决定和无效)有267,733项,比2006年多25.7%。
  信息技术应用
  WIPO致力于在国际商标业务中实现增效,这一努力正在给申请人带来切实利益。申请人开始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在2007年提交的国际申请中,34%以电子方式发至WIPO(2006年为33%),发送申请的商标局包括澳大利亚、比荷卢(Benelux)、欧盟、韩国、瑞士及美国局。一些商标局还通过电子通信手段发送驳回决定(欧盟、日本、俄罗斯和美国商标局)、给予保护的声明(欧盟和日本商标局)和变更(澳大利亚、比荷卢、欧盟和美国商标局)。
  2007年,WIPO通过电子方式向其发送通知的马德里体系成员主管局从43个增至48个(2007年开始接收电子通知的五个主管局是巴林、博茨瓦纳、塞浦路斯、埃及和摩纳哥商标局)。截至年底,同意完全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通知的主管局有6个(澳大利亚、欧盟、摩纳哥、俄罗斯、英国和美国商标局)。
  2007年11月,马德里联盟大会批准实施一项为期四年的投资计划(2008-2011年),再次体现了WIPO及其成员国对提高国际商标制度质量与效率的承诺。该计划旨在实现马德里体系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现代化,以进一步提高其效率。投资计划将为开发多种工具提供资金,以强化WIPO与国家或地区商标局之间在马德里体系国际程序方面的互动,为马德里体系的用户提供更多服务,如电子计费(用于国际注册簿摘录)、电子缴费(用于其他事项)和一种状态查看工具,允许申请人和注册人查看其申请、注册及根据马德里体系程序对WIPO意见回复的状况。
  马德里体系在法律方面的发展
  2007年,马德里联盟大会作出多项决定,以从根本上改变马德里体系结构,加快该体系在法律方面的发展步伐。其中最值一提的,是成员国批准废止“维护条款”。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同受《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体系所适用的两部条约)约束的国家,只适用《议定书》的规定。因此,从当日起,在所有《议定书》成员国(现为75个),包括同属《议定书》和《协定》的成员国(现为49个),商标国际注册将专属《议定书》。《协定》只继续适用于仅受该条约约束的成员国(现为7个)。《议定书》放松了《协定》的某些规定,以便让那些商标注册制度不符合《协定》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申请人应付费用、工作语言的选择以及可适用的时限方面衔接不好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IGOs)加入《议定书》。
为确保不断加强马德里体系,成员决定给予该体系法律发展工作组继续开展工作的授权,以审议新出现的其他问题。
  背景资料
  WIPO管理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允许商标所有人通过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件申请,并使用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缴纳一套规费,即可在多达80个国家获得商标保护。希望使用马德里体系的申请人在申请国际保护之前,必须先向相关国家或地区商标局提出商标保护申请。依照马德里体系进行的国际注册,与申请人在所指定的每一个缔约方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被指定缔约方的商标局没有驳回保护申请,则该商标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如同其已在该主管局注册一样。之后,国际注册可以通过办理简单的程序来加以维持并予以续展。通过这种方式,马德里体系为商标注册人提供了一种在多个国家获得并维持商标保护的成本效益型高效途径。
  该体系受两部国际条约的管辖,即《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两部条约共同构成马德里体系。1996年开始实施的《马德里议定书》引入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中包括可用英语提交申请以及可延长驳回的通知期限。西班牙语在2004年被采用为一种工作语言。这些特点使该体系更加灵活,能吸引更多国家。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总数为75个,马德里体系现有成员总数为82个(81个国家加欧盟)。
  第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的时间是1893年,当时属于瑞士巧克力生产商Russ Suchard et Cie,现已无效。由于不断续展而至今有效的历史最悠久的国际注册商标属于瑞士钟表制造商“浪琴”,该商标也是于1893年首次注册的。2006年8月,WIPO登记了极具里程碑意义的第90万件国际商标注册,表明世界各国企业对马德里体系的利用不断加强。第100万件国际注册预计将于2009年诞生。国际注册主管机构设在WIPO的日内瓦总部。
  商标是所有成功商业营销战略的一项关键内容,能让企业在市场中打造、宣传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品或服务,把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加强顾客忠诚度。商标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象征,在当今全球化和日益电子化的市场中,商标往往是顾客识别某一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唯一途径。商标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拾顺风车”的行为,即使用近似的特殊标志销售伪劣或类似产品及服务。价值连城的商标一旦丧失、被淡化或被侵权,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任晓玲、卢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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