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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景区商标遭抢注 “香格里拉”转让费200万

来源: 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08-3-19 10:16:08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最近一段时间,我国频繁发生有关企业和个人把历史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抢注成商标的事例。在一家商标类网站,“九寨沟”曾以120万元叫卖,商标类型为30类,包括咖啡、白糖、蜂蜜、茶等。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原先叫“中甸”,现在叫“香格里拉”的旅游胜地。以“香格里拉”为名的商标,转让费开价已达200万元。其他如“瘦西湖”、“武当山”、“黄山”、“九华山”等都在某个商标类别中被抢注。 

(来源:南方日报)
    针对景区商标遭遇抢注事件,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近日发出通知,呼吁全国各景区抓紧时间注册商标,并联合相关代理企业为景区提供注册服务。
    而对于景区商标遭遇抢注事件,有人认为属于“恶意”,有关法律应该判定抢注无效,不过,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认为,只要注册人遵守了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现行法律,抢注商标的行为不应该被扣上“恶意”的帽子。
    全国仅一成景区注册商标
    日前,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发布通知,呼吁全国各景区抓紧时间注册商标,并已联合企业为景区提供注册服务。该协会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表示,旅游景区在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品牌和商标保护意识明显不足。
    据调查,目前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注册保护的只有10%,绝大多数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以致给一些企业和个人有可乘之机。据介绍,要保护好旅游资源及品牌,就必须注册商标,只有通过寻求商标专有权的法律保护,才能避免被抢注的厄运,注册商标是保护旅游品牌的唯一途径。
    抢注不应被扣“恶意”帽子
    由于景区疏于保护,对注册商标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很多时候让部分企业和个人有机可乘而被抢注了商标。部分遭抢注的商标在网上倒卖的事情引起了部分民众的愤怒,称之为“恶意”、“投机倒把”,更有人直言应该判定恶意抢注者为“盗窃分子”,不仅要判定抢注无效,还应该对这部分人加以惩罚。
    不过,曾经抢注过商标的石先生表示:“凭什么景区是他的,商标就一定是他的?他不注册,我注册了就是我的!我注册了商标,也投入了大笔资金,也是投资,希望能有所回报。”
    对此,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景区商标遭抢注基本不存在恶意的问题,抢注者的动机就是为了获利,只要注册人遵守了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现行法律,抢注商标的行为不应该被扣上“恶意”的帽子,除非注册人主观上有诋毁、丑化景区形象的恶意。
    据业内人士认为,绝大多数的人之所以抢注景区商标,必定是看到有利可图,希望利用景区的品牌影响力扩大产品的知名度,有助于推销自己的产品,然后从市场中获益。他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不相信眼泪,不需要同情。抢注行为在这点上有点类似于王海打假。“风景名胜成为商标的历史很长,也很常见,像黄山、黄果树、大前门等都是著名的香烟商标,所有权都不属于景区,尽管形成事实的原因、背景不同,但不能认为这些烟厂侵权,更不是恶意抢注。
    ■知识链接
    商标:是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商标分类:商标共分45个类别,商品商标是第1-34类,服务商标是第35-45类。商标有效期是10年,注册的商标到期继续使用还可以续展。
    景区商标注册:景区商标注册大多集中在第39类(旅游)、第41类(教育,培训)、第43类(餐饮,住宿)、第29类(加工过的农产品)、第31类(未加工的农产品)、第30类(食品)、第20类(旅游工艺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26类(刺绣品)、第6类(金属工艺品)、第18类(皮革制品)等。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对景区自身形象宣传、打击商标侵权有重要作用,现在“故宫”、“紫禁城”、“少林寺”等均已经被认定为旅游景区行业的驰名商标。(记者 蔡华锋)
    专家观点:
    作为公共财产的商标不应该允许被抢注
    有关法律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注册商标必须是商务活动的需要,必须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才有注册商标的必要,并且要获得工商营业的许可执照。地名等跟物质性财产一样,属于公共财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能独占,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要想以地名注册商标,就有可能把公共财产变成个人的独占。此前已经出现过某旅行社把三峡注册成自己的产品商标,后来经过商标局的裁定,这种注册无效。鉴于已经有过这样的先例,我们今后应该避免自然人或法人以公有的地名作为自己商标的这种不当占有(至于公有地名作为商标,有关部门还需要研究它的可行性和具体办法,有的商标的存在是基于历史原因存在的,对于这种现象应该经过具体研究,给予认定或撤销),然后给予认定和撤销。
    私人没有权利拥有公益性景区这一实体和地名,他们注册这样的商标明显就带有一定的不正当抢注成分。他表示,修改法律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时间较长,可以考虑由最高司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刘德谦进一步表示,商标代理公司代为注册,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商业性,众多复杂的利益缠绕是造成抢注的重要原因。因此,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应该明确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界限,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刘德谦)
    注册商标应因地制宜不主张景区一拥而上
    传统型商品或者服务型商品,为了让自己的商品区别于别人的商品才需要商标,景区是固定而不流动的,具有唯一性,它本身并不需要通过商标辨认来避免误买、误入,它需要的是品牌,两者是不同的概念,知名度高、美誉度高的商标才是品牌。“景区的商标被抢注,反映了在很长一段时期旅游经济产业链的延伸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认识到有影响的景区品牌注册为商标可以转化形成巨大的商业价值。就目前来说,主要靠门票收益来维持景区的运作这种单一的经济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景区的持续发展,而商标恰恰可以使得景区在延伸产业链创造多重效益上体现出应有的商业价值。”
    如果商标被别人用到不利于景区品牌建设的商品或服务上面,就会有损景区的形象。另外,景区固然应该重视商标潜在商业价值,但并不是所有的景区都需要去注册商标。九寨沟、峨眉山、黄山、故宫等世界级或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旅游景区应该注册全部门类的商标,以尽可能全方位地保护自己,而对于只具有区域性影响的旅游景区,则应该集中注册跟旅游产业链延伸有关的商标,普通景区可根据当地的资源和特色,注册一些商标。(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
    相关链接:广东省景区商标注册情况
    据广东省旅游协会副会长李进茂表示,广东旅游业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要看重一些,旅行社和酒店几乎没有类似的抢注事件,而景区方面也保护得比较好,特别是一些主题公园,具有很强的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据了解,广东各大景区普遍已经注册了自己的商标。盘龙峡景区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景区早在2004年就已经注册,并且大部分的门类都已经注册。广州目前唯一的5A景区长隆欢乐世界,也早就已经注册了自己的商标,“需要保护的商标我们已经保护了,重要的产品都已经注册完了,其他的周边产品其实并不重要。”一位著名景区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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