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驰名商标“便车”不可取来源:
山西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3-11 16:24:08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从Windows纠纷看商标保护
2007年年底,中国国家商标局对宁波视窗眼镜公司与美国微软公司“WINDOWS”商标案作出裁决,被异议的商标虽然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适用的商品一个是计算机元件和程序,一个是眼镜类产品,并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判定宁波视窗眼镜公司可以使用“WINDOWS”以及图形。 在这起商标纠纷中,宁波视窗眼镜有限公司最终拿到了国家商标局的“Windows及图形”的商标注册证。一时间,“‘小眼镜’战胜‘大微软’”的新闻扑面而来,然而,这只是初步结果,微软很可能采取诉讼方式来保护其商标权。 微软当属驰名商标 据分析,宁波眼镜公司商标争议案,关键点是“WINDOWS”是否为驰名商标。商标局的裁决指出,被异议的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裁决眼镜公司取得“WINDOWS”注册商标。但是,如果“WINDOWS”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被异议商标是不能给予注册的。所以,一旦“WINDOWS”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宁波眼镜公司的中文“视窗”商标都很难保留,因为它是“WINDOWS”的中文翻译义,除非微软同意他们使用。 “搭便车”对驰名商标损害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意味着该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众多消费者的信赖,它能给该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 之所以要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是因为如果在不同领域滥用,会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淡化是商业竞争中的一种“搭便车”行为,即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能力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就是,拒绝“搭便车”行为。 应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国驰名品牌实行国民待遇是大趋势,是国际条约的要求,关乎中国在世界的国际形象。而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一样受到保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商品出口额逐年上升,在很多国家已相当普及,如在澳大利亚的很多超市里,甚至60%以上的商品都来自中国。我们的企业也应当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涉及商标以外,还涉及到商号、原产地名称、商务用语、商品装潢、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专利、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这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均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熟悉和运用法律或将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 |
|
| 随机新闻导航 | 随机商标展示 |
|
|
|

RSS订阅




百度搜藏
收藏到QQ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