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视窗眼镜公司合法取得“WINDOWS”注册商标来源: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
发布时间:2008-2-19 17:03:12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2001年,宁波视窗眼镜公司注册并获准使用“视窗”中文商标。2003年2月,宁波视窗眼镜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WINDOWS”英文商标。不久却接到律师函,对方以宁波视窗公司侵害美国微软公司的商标权为由,要求撤回商标申请;并称宁波方面若不主动退出,将面临微软公司的索赔。律师函称,微软公司是世界驰名的软件开发商和品牌,其“WINDOWS”英文商标已经成为微软公司的象征,而宁波视窗眼镜申请的“WINDOWS”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其销售的眼镜产品来源的混淆。
2007年年底,中国国家商标局对宁波视窗眼镜公司与微软公司“WINDOWS”商标案作出裁决,被异议的商标虽然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适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宁波视窗眼镜公司可以使用“WINDOWS”以及图形。 2008年1月初,宁波视窗眼镜有限公司终于拿到了国家商标局的“WINDOWS及图形”的商标注册证。至此,这场历时近五年的商标争议案有了结果。而这场旷日持久商标官司中,关于驰名商标的注册、使用又再度引起关注。 争议:WINDOWS是否属驰名商标 商标局的裁决指出,被异议的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裁决眼镜公司取得“WINDOWS”注册商标。但是,如果“WINDOWS”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商标法》规定,被异议商标是不能给予注册的。 在宁波眼镜公司商标争议案中,驰名商标的认定成为本案关键。如果“WINDOWS”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宁波眼镜公司的中文“视窗”商标都很难保留,因为它是“WINDOWS”的中文翻译,除非微软同意他们使用。 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实行相对保护原则,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以及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
| 随机新闻导航 | 随机商标展示 |
|
|
|

RSS订阅




百度搜藏
收藏到QQ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