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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indows纠纷看商标保护

来源: 《新财经》       发布时间:2008-2-14 13:37:57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宁波眼镜公司击败微软赢得Windows商标 
  2008年1月初,宁波视窗眼镜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萍终于拿到了国家商标局的“Windows及图形”的商标注册证。至此,这场历时近五年的商标争议案有了结果。而应对这场旷日持久商标官司的,正是大名鼎鼎的美国微软公司。 
  2001年,宁波视窗眼镜公司在创办之初注册并获准使用“视窗”中文商标。2003年2月,宁波视窗眼镜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WINDOWS”英文商标。不久却接到了来自大洋彼岸的律师函,对方以宁波视窗公司侵害美国微软公司的商标权为由,要求撤回商标申请;并称宁波方面若不主动退出,将面临微软公司的索赔。律师函称,微软公司是世界驰名的软件开发商和品牌,其“WINDOWS”英文商标已经成为微软公司的象征,而宁波视窗眼镜申请的“WINDOWS”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其销售的眼镜产品来源的混淆。 
  由于宁波视窗眼镜公司不同意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微软公司以宁波视窗眼镜此举损害其商标权,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2007年年底,中国国家商标局对宁波视窗眼镜公司与微软公司“WINDOWS”商标案作出裁决,被异议的商标虽然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适用的商品一个是计算机元件和程序,一个是眼镜类产品,并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判定宁波视窗眼镜公司可以使用“WINDOWS”以及图形。 
  在这起商标纠纷中,宁波视窗眼镜有限公司最终拿到了国家商标局的“Windows及图形”的商标注册证。一时间,“‘小眼镜’战胜‘大微软’”的新闻扑面而来,叫好声一片。但这只是初步结果,微软很可能采取诉讼方式来保护其商标权。如果微软上诉,笔者以为结果对宁波视窗眼镜公司并不乐观。 
  奇正商标案:前车之鉴 
  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之一。该案与宁波眼镜公司案极具相似之处。 
  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1997年,公司取得 “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谈宏伟是一个肉制品个体户。他为自己的店铺取名“奇正排骨卤肉坊”,并将招牌放在店铺门口的正上方。“奇正排骨卤肉坊”几个红色大字用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便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先认定“奇正”商标为驰名商标。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谈宏伟败诉的原因,就是因为他违反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性规定。 
  “搭便车”对驰名商标的损害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意味着该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众多消费者的信赖,它能给该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驰名商标具有长期使用性、识别性、财产性和价值性,是企业无形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企业的价值甚至是难以估量的。 
  之所以要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是因为如果在不同领域滥用,会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所谓商标淡化,是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弱化驰名商标的区别性与吸引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淡化是商业竞争中的一种“搭便车”行为,即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能力发生弱化的行为。淡化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弱化、丑化、退化,其实质是,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销售力。 
  一个驰名商标的取得凝聚着企业长期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投入,因此,无论是从保护勤勉、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还是从有效保护消费者免受更大损害的角度,对驰名商标较之于普通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都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这种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跨类别、跨地域保护,防止商标淡化上。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就是,拒绝“搭便车”行为。 
  微软当属驰名商标 
  根据以上分析,宁波眼镜公司商标争议案,关键点是“WINDOWS”是否为驰名商标。商标局的裁决指出,被异议的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裁决眼镜公司取得“WINDOWS”注册商标。但是,如果“WINDOWS”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被异议商标是不能给予注册的。 
  在宁波眼镜公司商标争议案中,笔者没有发现商标局关于“WINDOWS”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将成为本案关键,双方会就这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夺和讨论。 
  如果“WINDOWS”在中国不被认为是“驰名商标”,这将是不可思议的。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诉讼,宁波眼镜公司前景不乐观。一旦“WINDOWS”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宁波眼镜公司的中文“视窗”商标都很难保留,因为它是“WINDOWS”的中文翻译义,除非微软同意他们使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国驰名品牌实行国民待遇是大趋势,是国际条约的要求,关乎中国在世界的国际形象。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一样受到保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商品出口额逐年上升,在很多国家已相当普及,如在澳大利亚的很多超市里,甚至60%以上的商品都来自中国。我们的企业也应当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涉及商标以外,还涉及到商号、原产地名称、商务用语、商品装潢、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专利、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这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均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熟悉和运用法律或将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 
  作者系律师 
  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实行相对保护原则,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Trips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以及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当履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商标法第十三条秉承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14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对驰名商标所给予的保护,因驰名商标在中国注册与否而有所不同。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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