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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月饼商标纠纷升级

来源: 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08-1-17 16:24:33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2007年中秋期间,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及其许可使用企业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好又多公司东莞世博分公司销售、中山某企业生产的“荣华月饼”侵犯了其“花好月圆”注册商标及“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香港“荣华”月饼被认定为未注册中国驰名商标,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这起香港品牌被司法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件受到了包括社会界的广泛关注,本报也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见2007年10月10日本报第五版)。
      
  之后,作为该案的被告之一的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以及第三人苏国荣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荣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上诉案件,并于近日开庭进行审理。
  “好又多”声称没有销售过涉案产品
    
  好又多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该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采信的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明自己有生产销售涉案商品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依据在香港发行的《今天日报》等报纸上刊登的月饼广告中含有“省港直通车、油麻地广州飞翔船有售”内容,而没有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发票、合同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月饼产品在国内实际销售的事实,更不能证明其产品在国内有任何知名度,更谈不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好又多公司同时还提出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存在程序错误,自己的采购经第三人许可的带有“荣华月饼”标识的月饼产品行为合理合法,不构成对被上诉人权利的侵犯,中山公司的产品包装与被上诉人的图形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不近似等上诉理由。
    
  该案第三人苏国荣是第533357号注册商标(即带圆圈的荣华商标)拥有人,也是许可中山厂家生产涉案产品的当事人。他在上诉书中提出四大上诉理由:一是一审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举证权及答辩权;二是一审超越权限,违反了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被上诉人未注册的“荣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三是一审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四是香港荣华公司使用的未注册荣华商标存在着严重的侵犯自己拥有的的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上诉人还共同认为,荣华公司提供的其在1990年12月10日第533357号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在国内使用“荣华”商标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行为侵犯第5333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侵权的事实不可能作为荣华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更不可能证明其商标为受法律保护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所提供的1990年12月10日之后其“荣华”月饼在国内知名度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侵权情节的严重、后果的恶劣。违法侵权的事实不可能因为其侵权时间长,知名度高就变为合法。
  香港荣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 请求维持原判
    
  在1月7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中,香港荣华公司请求法院维持原判。该公司代理律师提出四大理由:一是原审依法认定答辩人的“荣华”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正确;二是原审判决程序正确,原审法院在没有判决第三人苏国荣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没有列明其有上诉权正确;三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好又多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四是第三人苏国荣购买第533357号注册商标后的系列行为,证明了第三人的恶意。
    
  该公司代理律师重点指出香港荣华公司在1990年11月10日第533357号商标被核准注册前,已在国内销售“荣华”月饼,到达国内多个省市区,范围非常广,形成很高的知名度。此外,香港荣华公司在香港、澳门及海外地区大量销售“荣华”月饼,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了很高驰名度,应该是本案认定驰名的重要证据。而且有证据充分证明了香港荣华的“荣华”商标至少在1987年起已在国内使用,虽然第三人苏国荣有证据表明其在1983年起将“荣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但不代表其在商品上也使用“荣华”商标。
    
  香港荣华公司代理律师特别指出,第三人苏国荣购买第533357号商标后的系列行为,充分证明了其恶意:第一步,在香港荣华月饼已知名的情况下,1997年12月28日受让了当时已被注销的山东某厂的“荣华”注册商标(带圆圈);第二步,第三人于1997年10月17日申请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第三步,第三人于在1998年9月21日申请与香港荣华月饼字体一模一样的第1393583号“荣华”商标。该公司代理律师更指出,从第三人使用“荣华月”及在商品上使用“荣华月饼”的情况来看,从1997年至今第三人的包装、装潢(各款式都与香港荣华公司近似)来看,从第三人在香港注册企业的情况(第三人在香港注册了公司并在产品上打上“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来看,种种迹象,均充分证明了第三人的恶意。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从下午2:30一直到快7:00才结束。广东高院主审法官就香港荣华公司的“荣华”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何时成为驰名商标,一审被告及第三人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双方观点分歧严重,法院当场没有进行调解。
    
  对于该案的进一步发展,本报将予以继续关注。(知识产权报 记者  顾奇志   通 讯 员  李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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