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立
商标转让网讯:昨天,中国平安宣布,根据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1月11日对“平安”商标案做出的二审判决,中国平安赢得集团在港持有“平安”、“Ping An”两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与中国平安发生商标权纠纷的是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平安,非中国平安所属公司)。该公司在申请注册“平安”、“Ping An”时,因商标已被中国平安注册,遂提起诉讼。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依据“使用在先”原则,判中国平安败诉。
二审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认为,香港平安是一家小型证券公司,其商誉仅局限于该公司3000余名客户。中国平安在港以“平安”、“Ping 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据此,香港高院判决中国平安在港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