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名酒近150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被判4年来源:
中国食品商务网
发布时间:2008-1-11 13:39:48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38岁的重庆人罗某,是北京某酒类公司总经理,其伙同他人利用该公司,生产销售假茅台、假国窖酒、假钓鱼台酒国宾酒等3594瓶,共计价值人民币近150万元。近日,丰台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5年底至2006年9月间,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北京某酒类公司,伙同他人在该公司位于丰台南四环的办公地、丰台纪家庙的仓库、丰台西四环南路的车库、海淀翠微路的专卖店以及顺义马坡镇西风乐村的造假窝点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被起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3474瓶,合计人民币近150万元。2006年9月20日,罗某伙同他人在海淀翠微路的专卖店内,销售给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10箱(120瓶),销售金额为74400元。 庭审过程中,罗某辩称:我没有参与生产、销售假酒,我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罗某参与实施、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之一,只应对售出的价值74400元假茅台酒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罗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罗某未参与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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