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娃哈哈商标转让案专题--商标使用权仍属娃哈哈来源:
消费日报
发布时间:2007-12-17 13:46:08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本报讯(记者顾克非)近日,“达娃之争”再次升级。自达能集团和娃哈哈集团之间的“商标转让”纠纷进入司法相持阶段后,达能在“杭州仲裁”和“桂林诉讼”中相继失利。
12月10日,达能收到娃哈哈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争议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表明,娃哈哈商标依然属于娃 哈哈集团。 对于这个仲裁结果,达能发表声明,认为“这一裁决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时依靠的主要证据已被事实否决后作出的”。而事实是,娃哈哈于6月13日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娃哈哈据此声称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达能表示,对这一《复函》,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作出澄清,明确指出对娃哈哈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并证实娃哈哈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因此商标局也就无从作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 对于仲裁结果,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过去有人认为娃哈哈不敢打官司,现在的仲裁和判决说明我们此前对达能的一切指控是有法律依据的。对达能的声明,娃哈哈方面表示坚决保护品牌使用权,不愿意再作正面回应, “杭州仲裁”是达能在与娃哈哈的国内官司中,输的第二场。此前不久,“桂林诉讼案”也让达能“感到非常遗憾”。 12月8日,达能发表声明称,桂林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娃哈哈集团诉达能法籍个人竞业禁止纠纷一案的判决书,结果也是令达能“感到非常遗憾”——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被判从事了竞业竞争行为。 针对桂林官司,12月10日,娃哈哈发表声明称,桂林中院法官当面向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送达法律文书时,达能法籍董事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是对中国法院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违法行为感到心虚,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桂林中院作出缺席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也符合国际司法惯例。 娃哈哈声称,达能法籍董事兼任多家有同业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侵害了这些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损害了这些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理应得到纠正。 达能发表声明表示,根据判决书描述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系依据《公司法》对董事提起竞业禁止诉讼,但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却多次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法院未严格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对外国当事人送达的程序进行送达,致使被告失去参加庭审的机会,缺席审理依据不充分。 娃哈哈与达能在国内官司中“两战两捷”。达能方面表示,将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并向杭州有关法院提起“撤销申请”。娃哈哈方面表示,达能提起上诉和提起“撤销申请”是他们的权利,在法律面前,相信会有公正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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