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娃哈哈商标转让案专题--娃哈哈与达能展开新诉讼战来源:
中国商报网站
发布时间:2007-12-14 11:43:44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法国达能集团和娃哈哈旷日持久的“战役”日前传来最新进展。在杭州仲裁、桂林中院都获得有利裁决,娃哈哈连下两城。据杭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杭州市仲裁庭指达能仲裁申请已超诉讼时效,裁定娃哈哈商标归娃哈哈集团所有。
至此,在国际诉讼中节节胜利的达能,在中国却接连遇挫。12月10日,桂林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判决达能方面的法籍董事嘉柯林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达能方面也证实,已收到了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书,支持娃哈哈申诉请求。对此,达能表示“对裁决结果感到震惊”。而一位娃哈哈高层则表示:“这个我们肯定赢,很久以前我们就这么预计的。” 而达能之所以表示“震惊”,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一裁决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时依靠的主要证据已被事实否决后作出的”。而事实是,娃哈哈于6月13日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简称《复函》),娃哈哈据此声称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达能表示,对这一《复函》,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作出澄清,明确指出对娃哈哈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并证实娃哈哈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因此商标局也就无从作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 因此,达能表示,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但仲裁庭却无视上述基本事实,作出了《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错误裁决”。而且,达能认为,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其是在今年6月13日在收到娃哈哈《仲裁申请书》,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两年时效限制。 对于桂林官司,12月10日,娃哈哈向记者发来声明称,桂林中院法官当面向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送达法律文书时,达能法籍董事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是对中国法院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违法行为感到心虚,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桂林中院作出缺席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也符合国际司法惯例。 对于娃哈哈的声明称缺席判决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心虚”的说法,达能方面很是不服。达能表示将会继续上诉的同时也强调,“宗庆后也有同样的问题,甚至比这更严重。” 据了解,法国总统萨科奇访华期间,在高层的斡旋下,宗庆后曾与达能在北京展开了一轮谈判,然而并未出现和平的希望。宗庆后飞回杭州不久,便得到了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娃哈哈仲裁请求的决定,宗庆后遂在杭州召开了一次专家与律师座谈会。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次会议之后,宗庆后将开始新一轮的法律部署。“很快会有大事发生”,不过具体是什么事情,该人士表示尚不方便透露。 而达能也于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与会的律师团队将就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和桂林的起诉作出新一轮部署。这一切似乎意味着“达娃”新一轮的诉讼战火已悄然燃起。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消息人士指出,境内的官司对达能相当不利,但是娃哈哈在境外没有优势。达能方面证实宗庆后此前确实曾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庭)仲裁协议效力无效”。达能方面指出,宗庆后的诉讼仅针对八项仲裁申请中的一项,即宗庆后个人违反了服务协议中的“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等相关约定,但不涉及其他7项。宗庆后起诉的理由是,服务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商事合同。根据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应该在中国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前约定的到斯德哥尔摩仲裁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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