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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仲裁各执一词 达能娃哈哈再起纷争

来源: 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2007-12-12 15:03:04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就“商标转让”杭州仲裁一事,达能与娃哈哈的明争暗斗频现波澜。12月11日上午,达能集团律师在紧急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对杭州仲裁委员会日前做出的裁决不服,将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颇具戏剧性的是,昨晚,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中方董事通过新浪财经对外发表声明,对杭州仲裁表示赞同。  
12月11日晚,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娃哈哈集团代理律师之一陶鑫良教授接受本网电话采访时表示,从理论上讲,达能可以请求法院撤消仲裁,但前提是仲裁在程序上存在违规或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我个人认为可能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达能申请撤销杭州仲裁,娃哈哈集团将如何应对?昨天,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未就本网的提问予以正面回应。 
本月10日,达能收到杭州仲裁庭发出的裁决书,裁决“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即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此外,合资公司的仲裁反请求被驳回。 
达能称杭州仲裁偏向中方 
12月11日,达能方面的律师称,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从法律上来看是不正确的,偏向合资公司的中方合作伙伴。 
对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达能方面提出的质疑之一,是仲裁委员会所持“《商标转让协议》是法律规定必须经批准的合同,未获核准则不具备效力”的观点,达能律师认为,《商标转让协议》自签署时即已生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商标局是否核准商标转让并不影响《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 
第二,达能质疑仲裁的重要依据与事实不符。娃哈哈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今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据此认为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但达能认为,国家商标局在今年9月3日做出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中确认,娃哈哈集团1996、1997年的两份报告并非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商标转让法律行为”,并证实杭州娃哈哈集团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因此商标局无从做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 
第三,达能质疑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一致接受”了国家商标局不同意转让商标的决定,导致《商标转让协议》所设的权利义务终止。达能认为这与事实严重不符,称双方从未“一致接受”过商标局不同意转让这一口头答复意见,并多次表示“合资双方将继续努力争取商标转让合同得到政府批准”。 
此外,对于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能也持有异议。 
今年6月13日,娃哈哈集团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7月5日,达能通过合资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办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 
合资公司中方董事力挺仲裁 
不过,颇有意味的是,12月11日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中方董事通过新浪财经对外单独发布《关于“达能集团关于杭州仲裁案的声明”的声明》(下称《声明》),认为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公正的,是真实地反映了事实的本来面目,“我们对仲裁委能坚持真理和公正感到赞赏”。 
在《声明》中,合资公司的中方董事对达能12月11日独自对仲裁结果发表声明的做法颇有微词,称“不容许任何集团将其意愿强加于我们,亦不需要任何人代为我们发表声明”。 
针对达能“国家商标局证实杭州娃哈哈集团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说法,合资公司中方董事予以驳斥,称杭州娃哈哈集团已认真履行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的协助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义务。娃哈哈集团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即1996年4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递交了《关于请求核准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及《商标转让协议》及商标评估报告,后又于1997年9月12日应外方股东要求再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递交了《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并多次派人向国家商标局请求转让商标。《声明》还介绍,这些进展过程,都及时告知了合资公司董事会并得到合资公司双方董事确认。 
陶鑫良教授接受本网采访时称,因为“娃哈哈”在当年已是公众熟知的商标,其转让程序与一般的商标转让不同,除填写商标转让申请表在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待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合资企业办理具体的商标转让手续。但是,转让商标的申请未获国家商标局同意。正因如此,双方对娃哈哈注册商标权的转让从最初的满怀希望,发展到后来的大失所望,再到其后的终于无望,最后共谋实施了以娃哈哈注册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替代了娃哈哈注册商标权的转让。 
针对达能 “娃哈哈集团从未告知合资公司商标转让申请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的说法,合资公司中方董事在《声明》中称,外方不仅知情,还自行派代表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交涉,完全知晓国家商标局的决定。“外方董事并未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而是实际接受了国家商标局不同意商标转让的决定,于1999年5月18日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对于外方早已知晓商标转让被国家商标局驳回一事,陶鑫良与合资公司中方董事都补充了一个细节佐证:合资公司外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1998年度会计报表中,对无形资产有这样一段记载:“商标仍注册在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名下,将商标注册转至本公司名下的手续正在办理中。”而自1999年度起的会计报告,则改为“因国家商标局不同意‘娃哈哈’商标过户,故该商标仍注册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经双方协定,本公司拥有该商标之独占使用权”。 
达能暂停对宗的部分诉讼 
有分析认为,虽然杭州仲裁结果对娃哈哈集团一方较为有利,但现在谈胜利还为时尚早。接下来娃哈哈集团还将面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八项仲裁,其仲裁结果将对达能娃哈哈之争的最后结果产生重要作用,外界视此为达娃之争的决胜之役。 
有消息说,斯德哥尔摩仲裁预定将在本月中旬第一次开庭。今年5月9日,达能与娃哈哈的矛盾公开化后,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娃哈哈集团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并要求娃哈哈集团及宗庆后针对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及由此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陶鑫良教授认为,杭州仲裁已经对双方纠纷的一些核心内容做出裁决,相信斯德哥尔摩仲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会重视杭州的裁决。 
从目前达能、娃哈哈系列诉讼、仲裁的进展来看,娃哈哈方面取得的阶段性胜利主要在国内。除杭州仲裁外,娃哈哈集团在桂林市中介人民法院诉达能董事违反“竞业禁止”案中已获一审胜诉。今年7月开始,娃哈哈集团在吉林、宜昌、桂林、宁波等地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担任达能与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的三位人士范易谋、嘉柯霖、秦鹏,停止担任合资公司董事职务,违法所得归还合资公司并赔偿合资公司损失。 
与娃哈哈不同,达能主要在中国以外的地方获得了一些诉讼成功。比如,因4家达能的公司在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群岛提起诉讼,今年11月,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有关的10家离岸公司在当地法院要求下,被会计师事务所托管,相关资产也被同时冻结。不过,达能昨天介绍,为实现和谈,达能已主动要求合肥、贵阳、兰州、新疆等地的法院暂停所有将在12月份开庭审理的达能方诉宗庆后个人“竞业禁止”的案件。在今年10月前后,达能在全国10多个地方将宗庆后告上了法庭,诉其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称宗庆后在与达能合资之后,私自设立了40多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合资公司,同时利用可合资公司的销售渠道,而宗本人在这些非合资公司里都有股权,最高的能达到70%以上。 
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于1996年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今年4月,由于对“娃哈哈”商标使用权存在异议,双方十年联姻反目成仇,并在国内外都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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