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名称不能擅自当作商标使用来源:
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07-12-11 14:19:40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天津“狗不理”包子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名吃受到国人的广泛喜爱,而济南天丰园“狗不理”包子在济南也是家喻户晓的。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天丰园饭店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济南天丰园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其它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驳回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这一跨越两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最终以平衡保护双方利益而告终。但是,类似的情况和法律问题是中华“老字号”企业都要面对的。“老字号”怎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和发展自己,已经成为关乎其生存的话题。”
中国驰名商标PK济南名小吃 “狗不理”包子是起源于天津的一种老字号名吃。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狗不理”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动餐馆。1999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8月24日,该商标进行了续展核准,有效期至2014年10月6日。2005年4月8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变更为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10月7日,“狗不理”服务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成为受让人。 天津“狗不理”源远流长,而济南的“狗不理”也是老品牌。1990年8月出版的,由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济南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写的《济南老字号》一书记载:1943年,商人魏子衡在济南当时最繁华的大观园开设了一家饭店,名字叫“天丰园”,专营“狗不理”包子。他从天津聘请了以李文志为首的10名厨师,他们制作的包子无论选料、配料、制作方法都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相同,因此,天丰园开业不久,“狗不理”包子就在济南叫响了。久而久之,天丰园饭店的名字渐渐为济南人所忽略,“狗不理包子铺”的名字反而家喻户晓。 天丰园饭店曾于1999年向济南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免检,在向有关机关呈报的申请中同样显示,该企业以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闻名,在饮食业中属老字号。 2005年4月,天丰园饭店经营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经由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济南市饮食业协会评比,认定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同年,其制作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入选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的《济南消费指南》。 一审判决:济南“狗不理”不构成侵权 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号使用为由,将济南天丰园饭店起诉到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丰园饭店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也未使用原告对于“狗不理”商标的特定书写方式,因此,被告使用“狗不理”介绍和宣传其以天丰园饭店名义经营的“狗不理包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济南“狗不理”撤下牌匾 一审宣判后,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天丰园饭店的猪肉灌汤包商品名称客观上存在权利冲突,一种权利是商标权,另一种权益是商品名称权。但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历史由来已久,而狗不理集团公司取得“狗不理”服务商标的时间是1994年10月。因此,天丰园饭店开业以来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天津狗不理集团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并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狗不理”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因此,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商品名称的使用是善意的,而且属于在先使用。 但是,山东省高院认为,天丰园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割裂开来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天丰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或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分店”等某种特定联系的混淆,而且还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狗不理”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等使用“狗不理”三字,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 同时,山东省高院认为,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三字并不是要搭“狗不理”驰名商标的便车,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因此,天丰园饭店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可。 最终,山东省高院判决撤销济南中院(2006)济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济南天丰园饭店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等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驳回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负责审理此案的二审主审法官于玉在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如何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如何协调平衡两种权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律师建议 老字号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目前基本都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一般是取得商标权的一方起诉其他使用老字号的企业。在这个案例中,天津“狗不理”目的非常明确就是禁止济南“狗不理”使用“狗不理”字样,这也是绝大多数取得商标权的老字号企业共同的想法。 其实商标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使用,二是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可以借助他人之力将商标迅速在各地推广开来,许可方不用自己去各地开厂,设立销售机构,不用自己承担生产、销售的成本与风险,却可以坐收许可费。而被许可方也可以利用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打开市场,降低前期成本与风险,这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是双赢的方式,也是商标使用的趋势。采用许可使用的方式对于老字号的发展应当是一条好途径,既保持了使用老字号作为商号的企业对商号的继续使用,维持了其现有的商誉和市场,同时也给用老字号注册了商标的企业带来了额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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