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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理"之争落幕 名商标老字号冲突折射法律缺位

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7-11-23 15:55:53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狗不理”作为我国的老字号闻名遐迩。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狗不理”商标,济南天丰园饭店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早在上世纪40年代在济南就已家喻户晓。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天丰园饭店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引起天津、济南“狗不理”名商标与名小吃之争。

    11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送达生效。这场权利争夺,引起人们关于中国老字号商标与老字号名吃的发展与保护问题的思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法律的缺位也因此备受关注。

    中国驰名商标:“狗不理”

    “狗不理”包子是起源于天津的一种老字号名吃。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狗不理”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等。1999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5年4月8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变更为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狗不理”服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成为受让人。

    天津狗不理所拥有的商标并不仅限于此,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于1980年由“天津市和平区狗不理包子铺”进行注册。该商标后经续展,于1992年8月30日,先后变更注册人为天津市狗不理包子公司、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2005年9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而此前,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于1996年12月7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使用商标,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及茶叶代用品、糖、糖果、面包、糕点等几十种商品。

    济南名小吃:“狗不理”猪肉灌汤包

    1990年8月济南出版社出版了由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济南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写的《济南老字号》一书。该书涉及了“天丰园狗不理包子铺”,对于“狗不理”包子的由来、“狗不理”包子如何定居济南市历下区以及“狗不理”包子的制作方法及天丰园饭店的发展进行了介绍。其中记载,1943年,商人魏子衡在济南当时最繁华的地带大观园开设了一家饭店,名叫“天丰园”,专营“狗不理”包子。他从天津聘请了以李文志为首的10名厨师,他们制作包子的方法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天丰园开业不久,“狗不理”包子就在济南叫响了。久而久之,天丰园饭店的名字渐渐为济南人所忽略,“狗不理包子铺”的名字反而成为家喻户晓的了。

    天丰园饭店曾于1999年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免检,在向有关机关呈报的申请中显示,该企业以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闻名,在饮食业中属老字号。

    天津济南的“狗不理”之争

    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号使用,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济南天丰园饭店的行为构成了对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害为由,将济南天丰园饭店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丰园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的经济损失26.5万元。

    对于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的起诉,天丰园饭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天丰园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国有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狗不理”作为服务项目灌汤包的服务标识,并且在天丰园饭店的字号下使用,与天津狗不理集团的区别十分明显,对服务对象不会产生误认。天丰园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狗不理”作为服务项目灌汤包的服务标识从1979年开始,已连续使用20多年,而天津狗不理集团的商标是在1994年注册,依我国有关商标法律,“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天丰园认为,天津狗不理集团所诉商标侵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一审认定:济南“狗不理”不存在侵权

    对于该起诉讼,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天丰园饭店在经营中使用有关“狗不理包子”等标识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性质,其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

    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从有关记载看,自20世纪40年代即已在济南扎根。在我国于1993年7月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以前,被告一直持续经营猪肉灌汤包,并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天丰园在1993年7月前后乃至其后的一段时期,一直维系着“天丰园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餐饮服务项目和特色,并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使用“天丰园狗不理”作为区别于天津“狗不理”的招牌。

    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虽拥有“狗不理”这一服务商标,并承继了“狗不理”商标在包子商品上的专用权,并将“狗不理”扩展至茶、糖果、面包等几十种商品上,赋予了与“狗不理”有关的商标以新的内涵,但众所周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是起源自天津的特色名吃,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集合了有关经营者共同的努力。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虽然成为“狗不理”商标的权利人,但其不能阻断以前所形成的既定事实和经营状态。天丰园的经营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并且其经营地域以及经营方式未发生改变。对于“狗不理”三个字的书写方式也与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注册的“狗不理”商标不同,天丰园也未以“狗不理”标识标记其提供的服务或包子。

    基于以上的认定,济南中级法院认为天丰园饭店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也未使用原告对于“狗不理”商标的特定书写方式,因此,被告使用“狗不理”介绍和宣传其以天丰园饭店名义经营的“狗不理”包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据此,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了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有误,混淆了“商品名称”与“服务商标”两个概念。1993年之前,天丰园关于“狗不理”的使用是商品名称的使用,而不是将“狗不理”与天丰园联用为字号或使用“狗不理”为服务商标。而在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上也存在不当,一审法院未采纳其关于保护商品商标的合法的新增诉讼请求,剥夺了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对自身商品商标专用权请求保护的权利。

    二审判定:济南有限使用“狗不理”

    对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的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1993年7月1日之前,天丰园饭店一直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作为其猪肉灌汤包的一种商品名称,以区别于其他饭店所经营的猪肉灌汤包。因此,1993年7月1日之前,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的使用是其提供的一种商品名称的使用。而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各种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专用标志。本案中“狗不理”是天丰园饭店提供的一种菜品,一个服务项目,区别天丰园饭店与其他饭店服务的标志是“天丰园”三字,而不是“狗不理”三字。因此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的使用不是天丰园饭店的服务标识,而仅是其提供的一种菜品的名称。

    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所诉天丰园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狗不理”服务商标的侵犯。山东高院二审给出了答案,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天丰园饭店的猪肉灌汤包商品名称客观上存在权利冲突,一种权利是商标权,另一种权益是商品名称权。但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自20世纪40年代即已在济南扎根。而天津狗不理集团取得“狗不理”服务商标的时间是1994年10月。因此,天丰园饭店开业以来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天津狗不理集团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并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狗不理”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因此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商品名称的使用是善意的,而且属于在先使用。

    然而,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就此结束,如果天丰园规范使用这一商品名称,便不存在侵犯“狗不理”服务商标的问题。但天丰园饭店却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割裂开来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天丰园饭店与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或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分店”等某种特定联系的混淆。这种混淆不仅淡化了“狗不理”这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且还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狗不理”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等使用“狗不理”三字,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

    法官点评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法律缺位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山东大学法学博士于玉。于玉博士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如何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如何协调平衡两种权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解决本案的权利冲突问题主要适用如下几个原则:一是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区分侵权时的恶意与善意;二是权利强弱区别保护的原则。有时权利取得的先后并不是合法与否的惟一标准,应考虑权利本身的强弱和保护的层次高低;三是禁止混淆的原则。商标权与商品名称权都是一种商业标识,在消费者消费时起到引导作用,以区分不同的生产者或服务者;四是保护在先权利、权利平衡、利益兼顾等原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官在裁判时无时无刻不处于价值博弈、利益衡量的选择中,上述几个原则的适用也不是单一适用或排他适用,而是一个综合运用的过程。

    天津的“狗不理”商标与济南天丰园的名吃“狗不理”猪肉灌汤包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但是类似的情况和法律问题是众多中华“老字号”企业都要面对的,该案的审判结果无疑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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