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娃哈哈商标转让案专题--达娃之争转折 宗庆后不予回应来源:
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07-11-22 15:18:33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达能与娃哈哈之争出现重大法律转折。记者昨天从可靠渠道获悉,宗庆后系列离岸公司注册地最高法庭已相继发出托管令,要求临时性托管并冻结其10家离岸公司的资产。此举标志着此前带有更多“口水”的“达娃之争”开始真正进入实质性阶段。
海外资产被冻结 记者获悉,11月9日,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庭签署法令,要求临时性托管并冻结包括EverMapleTradingLimited(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在内的8家娃哈哈离岸公司资产。11月14日,位于阿皮亚(Apia)的美属萨摩亚群岛最高法庭也签署法令,要求临时性托管并冻结MegaSourceInvestmentsLimited以及Honour Bright InvestmentsLimited(荣辉投资有限公司)等两家娃哈哈离岸公司资产。 记者了解到,目前,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被指定为娃哈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8家离岸公司的托管公司,而另一家独立于毕马威之外的公司被指定为娃哈哈在美属萨摩亚群岛两家离岸公司的托管公司。根据法庭签署的法令,这两家托管公司的主要责任是辨别、查找并保管这10家离岸公司的资产,托管人将依照法庭命令,向关联人士及公司索取所有相关资料。 昨天,记者从达能方面证实了上述消息。11月初,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NovalcPteLtd以及MyenPteLtd等4家相关的达能公司向最高法庭起诉,同时提出针对娃哈哈这些离岸公司资产的托管申请。 对于此次起诉的具体内容,达能不愿做任何透露。 宗庆后不予回应 记者从达能方面获得了一份有宗庆后签名、于2002年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发给达能亚洲有限公司的函件。函件称,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让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达能方面建立新的合营公司。这些新的合营公司与以往的合营公司具有完全相同的地位、纳入统一的管理、享受同等的待遇,并可使用“娃哈哈”和“非常”商标。 达能方面相关人士就此表示,当初达能与国有资本控股的娃哈哈集团以及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可后来,与达能合资的中方公司却逐渐变成了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红安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元金信投资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除了前两家尚有娃哈哈工会持部分股权外,其他全部为个人持股,其中包括宗庆后。 一位接近达能方面的人士透露,此次达能状告离岸公司的目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查明这些公司的真正拥有者。 此前,宗庆后曾表示上述离岸公司是“代为员工持股”。记者昨天与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联系,他表示对此事不做回应。记者随后致电宗庆后本人,他听到记者的采访要求后便挂断了电话。 长期关注“达娃之争”的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昨天表示,这一法律程序的启动肯定是为了防止标的资产流失或转让。 达能娃哈哈杭州仲裁庭审结束 法国达能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转让争端,在数月僵局后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娃哈哈集团关于商标转让确认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11月15日进行了最后一次庭审。自此,整个庭审结束,双方将等待仲裁最后结果。 2007年6月14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了娃哈哈集团提起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7月5日,达能通过合资公司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娃哈哈集团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双方一直就《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已经不能履行这一核心问题争辩不休。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达能方有关法律人士称,国家商标局的答辩状表明,《复函》所说明的情况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驳回申请”划等号,倒证明国家商标局从来没有作出过驳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娃哈哈集团实际掌控娃哈哈合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期间,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从未共同提交过《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娃哈哈集团单方面提交报告,明显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之申请,国家商标局因此“均未同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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