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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及其出路(1)

来源: 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07-11-16 15:52:03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编者按
 
  自1986年10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行,直至2001年11月30日现行商标法施行前的五年多间,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曾经进入违背国际惯例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三年有效”之“批量行政认定”的重大误区。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的五年多时间内,虽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溯本清源和拨乱反正,回归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管齐下”并且坚持“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双轨个案认定”正确模式。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之广告宣传,仍然沿袭着“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惯性,多被异化成为相关企业的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和地方政府的泡沫化“亮点政绩工程”,而且积重难返,与年俱增,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连年疯长。可以这样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在当前已经陷入了误区。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成为当前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对此现象有他独到的见解,本报分三次刊登陶鑫良教授《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及其出路》一文,供广大读者参考。
  当前,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何冲出这种误区,走向规范化,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话题。笔者以为,主要不在于扬汤止沸,主要不仅仅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个案中的标准纠偏和程序规整;而更应当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减少越来越多的不必要的乃至恶意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而有效地遏止不当甚至恶意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关键,一方面,必须禁止性规范企业在任何广告宣传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并且取消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后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废除仍坚持“批量认定”的各省市以及地市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制度,结束同样是批量认定的被称为“第二驰名商标体系”的“中国名牌”以及地方名牌的评选制度;另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不能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或者政绩数据,不列驰名商标排行榜,明令禁止各级政府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发放高额奖金。
  一、 近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数量的逐年疯长及其引发的忧虑
  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急骤跃升和增幅惊人,呈现出极不正常态势。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2件,2002年全国法院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8件,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5件,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67件,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94件。2007年迄今全国法院已经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约47件,迄今全国法院累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近250件。从1996年至2003年八年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一共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293件,但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就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53件,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也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85件,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又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约180件,2007年1月自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已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97件,迄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累计行政认定了驰名商标共计1000多件。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者相加,我国迄今已经认定过驰名商标1200多件。其中仅2004年新认定了178件驰名商标,2005年新认定了252件驰名商标,2006年新认定了274件驰名商标,2007年迄今已经认定约240件驰名商标,最近四年不到我国就合计认定了近千件驰名商标,还不计同期全国各地认定的以数千计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在不合常情地超增长,异乎寻常的既成疯长数据及其环比增长加速度足以证明当前在我国存在着一个愈来愈热的驰名商标认定热。现在我国可能已经成为世界上自称驰名商标最多的国家,而且正在继续高速增长为驰名商标更多的国家。
  这种现象难道名副其实吗?难道这量符其实吗?难道这质如其实吗?
  可以这样说,数以千计的驰名商标认定结果及其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与我国企业迄今的商标运作积累、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相匹配的,是十分过热的,可以说是极不正常的。中国真的有那么多驰名商标吗?不但常常使国人疑惑丛生,百思不得其解;而且来自驰名商标保护发源地和策源地的欧美朋友,也往往面对中国驰名商标“乱花夹道迷人眼”的情况不明所以而目瞪口呆。一位欧盟驻华的知识产权官员就曾经望之兴叹:我们那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比不上中国。
  重要的问题是中国当前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实践是否遵循立法原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顺应国际惯例?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状况,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我国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及其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实践,严重违背了国内外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旨和相关立法的原意,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驰名商标现行法律规范,也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惯例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笔者更以为:我国当前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根本问题,并不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觞或者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扭曲,而在于迅速纠正我国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事实歪曲为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的疯狂追逐,在于尽快制止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尊崇为泡沫化政绩工程“亮点指标”的病态追求。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异化为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和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异化为泡沫化政绩工程“亮点指标”两者的交叠作用促成了“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不实广告满天飞,政绩工程放卫星”的怪现象。这才真正是当今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误入迷津且愈演愈烈的诱因和病根。
  “一本驰名商标的真经,硬是让歪嘴和尚念歪了”,并且因此已经开始引发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制度乃至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因怀疑和严重不信任,如果不及时应对并合理解决,就有可能成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巨大阴影。(未完待续)(知识产权报 陶鑫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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