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江苏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探索新路来源: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
发布时间:2007-11-1 15:35:04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编者按 知识产权正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企业之间的竞争往往体现为一种品牌的竞争,一种创新能力的竞争。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也越来越大。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始终是江苏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关注和追求的目标。
为了探索出一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路,江苏省各级法院从案件调解、司法保护、调查取证、公正公平等方面入手,大胆进行了新的尝试。 司法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 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的重要区别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更多体现为“经济人”,对诉讼更注重经济上的价值评价。而调解作为公正、效率、效益的最佳调谐方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各方参与者的优先选择。 为此,南京市中院在解决纠纷时,把促成合作作为调解的努力方向,这样既使权利人通过经济补偿和使用费得到合理的利益,又使知识成果通过协议的方式得到更广泛地推广,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成果的社会效益。 2005年8月,某公司诉某食品企业使用的月饼包装盒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原告还请求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禁止被告销售使用被控侵权包装盒的月饼。 当时正值中秋节前夕,月饼购销两旺,结果可想而知。面对这一矛盾,南京市中院经分析认为,此案关系重大,不能简单行事。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利益负责,应立即安排双方听证,了解基本案情后组织调解。被告在听证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包装盒系由案外人一家公司制作销售,自己仅是使用。基于这一重要事实,承办法官即向原告释明“虽然先予执行可以制止侵权行为,但因不当的申请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当即表示撤回对被告的先予执行请求,并申请追加那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随后,承办法官在通过近3个月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说明疏导工作,3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共同被告方补偿原告30万元,被告今后有偿使用被控侵权的月饼包装盒,原告也撤回了诉状。 该案通过合理运用诉讼程序,积极寻求案件解决之道,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被告也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并在随后的第一个销售旺季中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3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司法保护让竞争更公平有序 近年来,“傍名牌”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攀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获取市场利益。江苏省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数量也明显增加:2004年,全省新收一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83件,2005年新收110件,2006年新收123件,2007年上半年新收一审商标权案件同比增幅高达81%。 朱先生创办的公司主要从事“农门牌海安麻虾酱”的生产,而且经营状况不错。正当该产品名声鹊起之时,却发现某食品公司的“李堡牌麻虾酱”也换上了印有“海安麻虾酱”字样的外包装。为此,朱先生起诉食品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名称并赔偿损失。食品公司则认为该名称只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自己的外包装设计也不构成仿冒。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海安麻虾酱”是地名+通用名称的组合,从通常汉语意义上看并不具有创意。朱先生在将其主产品麻虾酱推向市场时,使用“海安麻虾酱”这一名称,的确缺乏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也不可能在面世之初即自动受法律保护。但“海安麻虾酱”作为一个整体,系朱先生首先在市场上使用,而且在广告促销、宣传报道、产品的包装装潢、专卖点的门面装潢、产品的展示推介等诸方面均凸显“海安麻虾酱”名称,“海安麻虾酱”这一名称基于市场使用的结果,已经具有了区别于同类商品出处的特有性的外在标准和内在标准,即已形成了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因此,“海安麻虾酱”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食品公司作为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明知“海安麻虾酱”系朱先生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擅自在其生产的麻虾酱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海安麻虾酱”完全相同的名称标识,足以引起市场的混淆,其主观上具有排挤与损害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通过判决认定了“海安麻虾酱”系朱先生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朱先生因本案得以净化市场,有效地阻止了他人搭便车的行为。 南通市中院院长马志相意味深长地说,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来制裁侵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引导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诚信守法的社会信用体系。 依法取证促进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诉讼救济的事后性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遭遇举证困难,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往往因双方举证不到位,事实难定,是非难辨,以至于当事人抱怨维权难,法官则感叹办案难。 为破解“两难”问题,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提出“加大法院依法取证力度,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的问题”,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就各类案件法院依法取证的条件和审查方法制定业务指导意见,确立了对当事人取证申请的“三性”审查标准,规范和指导全省知识产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一是侵权的可能性审查,建立初步证据审查标准,防止证据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必要性审查,包括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是否自己可以取得、证据是否为被申请人持有等情况。三是可行性审查,如果调查取证的措施无法实施则不予准许,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可能提供的证据。 2003年,某饭店发明了“清水龙虾”和“麦场烤虾”的龙虾制作方法,并申请了烹饪方法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其后这家饭店发现同城数家餐馆也推出相同菜肴,有些餐馆的主厨还是由本饭店跳槽的厨师担任。为此,饭店选择其中三家餐馆为被告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 饭店提供初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极大的可能“克隆”了原告的制作方法。考虑到菜肴制作方法专利的特殊性,原告难以取得侵权的确实证据,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积极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调取证据,选择了中餐和晚餐时间携带摄像机等设备到被告处采取保全措施,对相关龙虾制作过程进行全程摄像保全证据。此举平衡了方法专利原告的举证劣势,固定了可靠证据。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原告虽然提出了10万至20万不等的诉讼标的,但随着审理的进行,承办法官敏锐地觉察到原告的真实诉讼意图乃是整肃市场。为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立足于促成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变打击侵权为主为促进专利实施为主。 由于取得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被告在应诉之后,也积极提请法院联系原告,商谈和解解决的方案。承办法官适时地给双方调解谈判提供必要指导,指出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及解决途径,终于在开庭前一天,案件以“双赢”的调解结果结案。 特色审判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2007年9月14日下午1时30分,南通市家纺城党员服务中心。南通市中级法院正在公开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这间不大的临时法庭里,挤满了参加庭审的群众,他们都是来自家纺城的经营业主。 此案中,原告徐某诉被告陆某在未经其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徐某于2006年2月29日委托他人完成的美术作品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花羽传奇》生产纺织面料,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关键问题是对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花羽传奇》创作完成时间的认定。 两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激烈,互不相让,都没有调解的意愿。法官随后宣布暂时休庭。休庭期间,法官分别找原被告双方做工作,进行说服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再开庭,法官当庭宣布:被告在赔偿给原告4000元版权费后,双方均可以继续使用该美术作品生产纺织面料。 庭审结束后,法官走到记者面前说,“这是我们最满意的结果!”一位参加庭审的经营业主告诉记者,这样的案件已经在市场里现场开庭审理过多次,大家感觉不错。他说,“我们经营户关心的是法官对这样的案子是什么态度,如何审理。今后我若遇到这种情况也会请求法院的支持。” 南通是全国最大的家用纺织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地。2003年以来,陆续在通州志浩家纺市场安家的达280多家,海门叠石桥市场拥有自主创新设计版权的工商业者数占规模经营工商业主的60%,外地客商入场经营者达500余家,年销售额达300亿元。 这一领域的市场竞争,关键是花型设计的竞争。擅自复制、剽窃他人花型设计特别是改版复制等侵权行为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方式。数据显示,南通中级法院受理家纺类知识产权案件由2002年以前的空白,到2006年的74件,2007年1至8月即已收案162件,5年来已累计受理家纺类诉讼案299件,诉讼标的总额达2160万元。 通过对市场侵权行为的公开审判,利用司法手段治理侵权盗版,大大提高了全体经营户的版权意识,震慑了侵权盗版行为,净化了经营环境,增强了著作权人开发花样作品的信心,提高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为经营者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已成为江苏省基层法院工作的一部分。 南通市中院法官经常深入市场,与市场版权办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交流。 相关链接 全国地方法院5年间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5万多件 本报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年至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年均增长17.06%和19.29%。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和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且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的要求,各级法院适时扩大管辖法院范围,改进审判工作机制。截至2007年7月,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67个、38个和43个,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批准了26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布局比较合理,审判力量明显壮大。 各级法院依法积极慎重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430件,审结425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3.17%;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642件,审结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2.67%;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218件,审结208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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