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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 当心傍出大麻烦

来源: 辽宁法制报       发布时间:2007-10-24 15:51:05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新闻背景: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傍名牌”行为。各省市工商部门纷纷表示,严查“傍名牌”和假名牌。据了解,我省工商部门近期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打击“傍名牌”行为。而四川省工商部门更是规定,傍名牌一经查实,最高罚款20万元。
  媒体链接:
  在一家商场,设有一款国际品牌服装的打折专柜,这里的T恤打2折的售价也基本在300元以上。但在另家商场一个服装店里,标有该品牌商标的T恤要价才139元。讨价还价后,居然能以60元的价格成交。在该地下商场一箱包专卖店里,记者发现了多款“国际品牌”的皮包,要价基本在300元以上。但经销者表示,如看好可以优惠,而国际名牌出现在这里的原因,销售者表示:“这是原单货,出口转内销的。”
  在该地下商场的化妆品区,记者同样找到了国际品牌的化妆品,比如被放在促销车上的一款国际品牌香水售价仅为10元,还有部分洗面奶产品,外观上看与一些品牌产品一样,但仔细一看,英文名称里的字母与品牌产品却不一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在就“傍名牌”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并准备开展大规模的查处行动。
  ——摘自省内某报9月6日报道
  “授权”其实是在侵权
  作为侵权形式之一,利用知名商标名称不在本地注册的条件,在企业名后加注“授权”或“监制”等字样,混淆普通消费者的做法,正在国内很多地方被广泛“推广”。
  记者走访了一些商场发现,知名品牌的“专营店”在大街上已经屡见不鲜。这些“品牌”为了向消费者表明自己的“正宗”,都在店面的显眼处摆放了一个授权代理的牌匾,上面除了中文外,还有外文说明。凭借“授权”或“监制”牌匾和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消费者。
  在一家专卖店,记者在门外看到,店名上印着与该公司相似的商标。商标下用小字写着公司名称,旁边还有连锁店的号码。店里主要销售男式用品,包括有T恤、皮鞋、皮包等,价格都在几十元至两三百元之间。
  据了解,对于此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中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出台明确的法律“刻不容缓”
  采访中,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通过立法的形式明令禁止是治本之策。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认为,国家应尽快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可以适用于制裁“傍名牌”行为,但针对性不太强,在具体适用法律条文时容易产生一些歧义和不同理解,打击力度不够。他认为,治本的措施,还是要通过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傍名牌”违法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并明确相应罚则,严重的还应明确追究其刑事责任。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表示,为更好地打击“傍名牌”,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从购买者到制造者予以惩罚或打击。
  “傍名牌”行为无论从其表现形式还是从其实质来看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具体适用法律条文上,应灵活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傍名牌’违法行为。”张立刚说。
  张立刚表示,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及地方的法律法规都可以整治“傍名牌”行为。他认为,对有恶意,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他人商誉、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来牟利;在其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或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字号、特有名称,以造成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知名企业字号在先权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在产品的包装、装潢、吊牌或经营场所、广告招牌、店堂装潢上使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恶意并显著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定性,适应《商标法》依法查处;对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等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此外,如地方法规有更明确具体的规定的,也可按地方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企业不能再吃“哑巴亏”
  知名企业是傍名牌的最终受害者,但是,很多企业受到侵害后,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又不知如何去解决。有关专家提醒,“傍名牌”的企业查处后,被侵权企业一定要向侵权企业索赔侵权损失。
  记者了解到,新的驰名商标认定规定将驰名商标从企业荣誉变成了法律保护手段,在打击各种各样的“傍名牌”行为中更具有操作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指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企业既可能成为“傍名牌”行为的始作俑者,也可能成为“傍名牌”行为的受害者。对此,一位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提倡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打造自主品牌,给予自主创新企业一些政策上的优惠,让企业认识到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拥有自主品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处于不败地位。
  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十分必要
  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也是“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辽宁社会科学研究院的一位社会学家表示,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和曝光层面。“傍名牌”行为由于范围广,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甚至比“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大。但由于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傍名牌”者很少为其这种不诚信行为付出多大代价。“傍名牌”者一旦傍不了某个名牌了,可以去傍另外一个名牌;在一个区域傍不了,去其他地方照样可以“傍名牌”。
  对此,孙金宝律师表示赞同。他说,设想如果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将“傍名牌”纳入不诚信经营范畴,在全国范围内将“傍名牌”者或其他不诚信的行为予以记录,而任何单位、个人都能方便的公开进行查询。那么,“傍名牌”者对其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必然就会有所顾忌了。
  记者感言——
  消费者莫“助纣为虐”
  探究“傍名牌”现象之所以存在的原因中,广大消费者和一些经销商也在这其中扮演着不甚光彩的角色。
  细想,“傍名牌”者之所以要“傍名牌”,很主要的原因就是其所傍的“产品”能被消费者所“接受”、能被经销商采购。
  消费者为什么会接受“傍名牌”的产品?主要是由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还不成熟,对所购买的产品往往不加以区别,将“傍名牌”的产品也误认为名牌。以至于出现,买了“傍名牌”产品的消费者,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打电话给该名牌产品的厂商进行投诉,弄得厂商哭笑不得。而经销商则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明知是“傍名牌”也不太会拒绝“傍名牌”的产品。
  其实如果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可以慢慢变得成熟,能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对比、鉴别,经销商也能自觉抵制“傍名牌”的产品进场,那么“傍名牌”的现象也就会逐渐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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