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一
注册商标企业成功办理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手续,取得了银行贷款。自《天津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实施以来,注册商标企业又增加了一条融资渠道,可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贷款。
为了鼓励扶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2009年6月10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并下发天津市所有银行业和企业。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
商标注册人以出质人所拥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权利人充分运用商标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前的准备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权质押登记申请前,应该做好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对于质权人,更应事先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所出质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必要时也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核查。
(一)对要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力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出质人是否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利人。只有出质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才有权处分该权利,用以担保相应的债务。
2、用于出质的商标是否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只有有效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因此,质权人应该了解清楚用于出质的商标是否存在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专用权期满未依法续展而丧失了商标专用权等情形。
3、用于出质的商标是否被人民法院予以查封。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注册商标在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同意,商标局不得为上述商标的所有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4、质押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的审查。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包括许可的期限、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的数量、被许可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等,都会直接影响该商标的价值。
5、用于出质商标是否在可能被撤销专用权的案件或权属纠纷诉讼。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丧失的案件:
(1)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2)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3)商标局依法主动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决定;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包括: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注册商标申请质押登记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进行质押,以保证质押商标的可流转性。
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因此具有可流转性是注册商标出质的前提。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时,也应遵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质押的原则。以保证被质押的注册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障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注册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变现或得优先受偿。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受理和审查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共同办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具备
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4、直接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证复印件;
6、具备商标评估能力和自制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一致,没有互相矛盾和不符之处。
(二)对质押登记申请的审查
1、相同近似的商标是否一并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2、申请登记书是否齐全;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4、是否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质押登记申请不符合前三款要求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补正。申请人不补正或者在合理期限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押登记申请。
(三)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的事项。
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仍然是出质商标的所有人,但在行使其商标所有权时,其对出质人商标的处置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1、对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商标的限制。因为《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处置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后,其超出已登记债权的价值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登记。
3、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出质后,其权利状况和价值变化直接影响到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质人应主动办理商标续展申请,但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注销该商标;
4、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期间,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5、质权人在收到商标局发放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后,应及时发放贷款。出质人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到天津市工商局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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