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人士称:“《
商标转让协议》只是《合资合同》的从属协议。杭州仲裁委裁定《商标转让协议》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合资合同》中规定的娃哈哈集团的商标出资义务。”
尽管已有杭州中院的一纸裁决,历时近2年的达能、娃哈哈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争夺战却未能“尘埃落定”。18日,在有关裁决正式对外公布之后,达能单方面发表声明称:“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声明还表示,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当时总价值1亿元的娃哈哈系列商标通过出资和出售的方式整体转让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商标转让协议》项下支付购买前述国内商标和海外商标对价的义务,娃哈哈集团也获得了商标出资所对应的合资公司之股权。然而,娃哈哈集团在获取前述利益和权利后,既没有将国内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也没有将海外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违反了《商标转让协议》的规定。
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杭州中院就“娃哈哈”商标一案作出的终审裁定被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独立商标转让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独立商标转让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