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通消费者或许很难想象:任何一个商标,不管多么默默无闻,但只要伪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此商标为“
驰名商标”,然后获得当地政府的巨额奖励。这就是“驰名商标造假案”的基本操作路径,技术含量不高,操作起来不难,但只要有律师“帮忙”,有法官“配合”,得利就可谓相当丰厚。吊诡的是,如此廉价的“驰名商标”,地方政府竟也如获至宝,不惜重奖。
那么,驰名商标造假的“源头祸水”在哪?似乎在于造假者,一些法官、律师本为掌管法律公器之人,却合谋造假、知法犯法;也似乎在于相关企业,“驰名商标”的名头能给企业带来声誉,更能带来利润,名利冲动是企业的本能;似乎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绩观,辖区内、任期内有多少企业获得驰名商标,都是政绩工程;似乎也有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原因,这种“牛头不对马嘴”的司法认定方式,大大降低了造假的“技术含量”。
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其说是一些法官、律师与企业合谋造假,不如说是司法认定机制与地方政府共同酿成了造假。
破坏市场公平的驰名商标造假,最终损害的是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还是让司法归司法,市场归市场,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交还给消费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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