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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深圳远航公司与深圳腾讯公司网络商标侵权管辖异议案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07-10-19 14:51:45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案情回放
  原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其依法享有“挖坑”、“保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软件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经其许可,自2005年2月、9月开始在其网站QQ游戏大厅http//game.qq.com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挖坑”、“保皇”一致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是知名的游戏娱乐网站,注册用户庞大,知名度高于原告,被告使用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游戏软件“挖坑”、“保皇”后,导致原告注册用户大量流失,对原告经营状态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是:1.西安并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且商标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规定以服务器所在地确认管辖,因此西安中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没有经营网络游戏的资质,不参与本案涉案事实的运营和管理,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其起诉;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深圳注册成立的公司,住所地在深圳,从方便诉讼,有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出发,本案也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当,原告不应舍近求远在西安起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陕西高院,陕西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评析
  一、管辖权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的规定而产生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为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提出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远航公司将腾迅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西安中院后,腾迅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西安中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鉴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属于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成为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关于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能否视为侵权行为地的问题
  本案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传统侵犯商标权纠纷一般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这是因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但因网络空间不确定性,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行为等因素在网络空间毫无意义,加之法律对网络商标案件的管辖也没有专门规定,因此目前此类案件仍遵循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规定说明,侵犯商标权案件在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中对侵权行为是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等作为确定是否有管辖权的依据。而对于网络侵犯商标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如何确定,法律尚无规定。鉴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网络信息是通过终端数据库与客户电脑上网连接所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参照此规定可以认为被诉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中远航公司提供了被告通过其网站QQ游戏大厅(http//game.qq.com)使用的“挖坑”、“保皇”游戏软件名称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证据,作为网络商标侵权案件,腾迅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设有网络服务器,因此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设备所在地应视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即被诉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地在陕西省西安市,加之本案被告之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西安中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三、关于在管辖异议中应否考虑驳回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此规定说明,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处理案件其他程序问题和所有实体问题的前提,只有在管辖权法院得以确定后,人民法院才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本案中,腾讯公司称其西安分公司没有经营网络游戏的资质,不参与本案涉案事实的运营和管理,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起诉,因远航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可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在陕西省西安市,且腾讯公司西安分公司是否适格被告并非在管辖异议中解决的事项,因此法院对此不予审查。(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海龙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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