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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傍名牌谁应更尽心

来源: 服装时报       发布时间:2007-10-17 16:42:01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自从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后,近日,各省市工商部门也都纷纷表示,要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文件,严查“傍名牌”和假名牌。其中江西、辽宁、湖北、四川等地都作了进一步部署,四川省工商部门还规定,傍名牌一经查实,最高罚款20万元。

  据记者了解,对傍名牌的打击,早在几年前就曾有过,新闻媒体也纷纷报道,但是,“傍名牌”现象却愈演愈烈。国家有关部门要从哪几个方面防范和打击,怎样才能给“傍名牌”以重创呢?记者采访的专家、政府公务员、企业家,普遍认为,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当务之急是需要善于综合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整合执法资源,突出重点,并加强与知名企业的合作。  

  适用法律不明确
   
  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张振松律师表示,国家应尽快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可以适用于制裁“傍名牌”行为,但针对性不太强,在具体适用法律条文时容易产生一些歧义和不同理解,打击力度不够。他认为,治本的措施,还是要通过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傍名牌”违法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并明确相应罚则,严重的还应明确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媒体报道,去年, 一名男游客身背的假冒“阿迪达斯”运动包在法国机场被“品牌监察员”拦截,假冒运动包被当场没收。欧洲有关方面规定,游客一旦被抽查到携带假冒名牌产品出入欧洲境内,有可能会面临单件500欧元、10件以上30万欧元的高额罚款。 

  经济律师吴先生表示,为了更好地打击“傍名牌”,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从购买者到制造者予以惩罚或打击。
   
  “傍名牌”行为无论从其表现形式还是从其实质来看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具体适用法律条文上,应灵活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傍名牌’违法行为。”张振松说。 

  张振松表示,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及地方的法律法规都可以整治“傍名牌”行为。他认为,对有恶意,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他人商誉、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以牟利;在其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或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字号、特有名称,以造成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知名企业字号在先权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拢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在产品的包装、装潢、吊牌或经营场所、广告招牌、店堂装潢上使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恶意并显著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定性,适应《商标法》依法查处;对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等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此外地方法规有更明确具体的规定的,也可按地方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注册管理不严谨
   
  把好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关,这是从根本上杜绝披着“合法”外衣“傍名牌”的重要一环。在工商部门内部,应加强商标管理机构与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

  在名称核准登记中如何做好防范,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名称处张明认为,从当前情况看,要尽快把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提到议事日程。要把对名称争议的解决、对驰名字号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写进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在各地工商局有不少好的办法,比如把驰名商标录入计算机,核准登记字号的时候就有一个提示早做防范,避免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适宜的名称字号。这可以在全国推广。要加强公告制度,建立一个全国公告的平台,统一规范公告内容,使得公告之后引起有关企业的反应,对已经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进行纠正。
   
  但是,在内地,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字号权的冲突问题,在中国香港,涉及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同的问题。服装专家潘坤柔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与香港登记注册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联系与沟通机制,互通情况,将内地认定的有关驰(著)名商标名录及时通报给香港登记注册机关,建议其予以必要注意和保护,从源头上防止“傍名牌”行为的发生。
   
  另据了解,为探索香港注册空壳公司在大陆“傍名牌”问题的合作解决途径,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调研团近日赴港调研。在港期间,调研团走访了香港高等法院、知识产权署、财经事务及公司注册处,介绍了“傍名牌”问题在大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听取了他们对香港商标制度、公司注册制度与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介绍,共同探讨了解决“傍名牌”问题的可行性途径。双方表示,两地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广泛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这将为打击在异地注册的“傍名牌”提供一条新的渠道。

  企业维权不坚决 
  
  知名企业是傍名牌的最终受害者,但是,在这些企业受到侵害后,他们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发现,或者是发现了又不知如何去解决。为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建议,工商部门要与知名企业紧密联手开展整治。知名企业掌握着市场最前沿的信息,可以随时为工商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在行动过程中予以必要的支持与配合。如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与企业名称被恶意抢注的,应尽快聘请律师或有关代理机构向有关机关提出撤销请求。“傍名牌”的企业查处后,被侵权企业一定要向侵权企业索赔侵权损失。
   
  记者了解到,新的驰名商标认定规定将驰名商标从企业荣誉变成了法律保护手段,在打击各种各样的“傍名牌”行为中更具有操作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指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企业既可能成为“傍名牌”行为的始作俑者,也可能成为“傍名牌”行为的受害者。对此,服装企业职业经理人张磊对记者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提倡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打造自主品牌,给予自主创新企业一些政策上的优惠,让企业认识到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拥有自主品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处于不败地位。
   
  此外,打击傍名牌还需要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消费意识,让“傍名牌”在市场上没有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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