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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网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该办法中,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被明确列入应收帐款,可作为权利质押。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办法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据了解,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维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称,办法拟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办法》有意见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07年9月2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