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警示:著名商标是战略资源来源:
竞争力
发布时间:2007-10-9 15:13:21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关于达能娃哈哈之争,最为刺耳的评论是“一个洋流氓与一个土流氓之间的打架”。而在知识精英层,最为尖锐的论争是“契约精神至上论”与“跨国公司强权论”。
2007年4月,达能娃哈哈并购之争,石破天惊地横空出世。其实事情并不复杂,从1996年起,达能与宗庆后的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公司成立了5家合资公司,合资时由三方构成,起初宗庆后掌握49%股权为第一大股东,达能先获得41%股权,后从第三方手里接管股权实际拿到51%绝对控股权。在合资时,宗庆后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能后来控股的合资公司。此后,宗庆后快达发展娃哈哈集团的非合资公司,至今资产已达56亿,年销售收达47亿,年利润达10亿元。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达能根据“合资合同”中“商标专有”和“不得同业竞争”条款,提出以40亿元收购娃哈哈集团所有的非合资公司51%股权。由此,爆发“达娃之争”。 达娃之争的急剧激化,反映了目前中国特殊的状态与心态,从法律蔓延到政治、经济和道德,客观形成重大的社会冲突。 宗庆后近似“无赖” 在第一阶段,宗达后与达能之争,集中反映在“情与法”之争。达能在这阶段显现出四大法律优势一一 1、达能是娃哈哈合资公司的控股股东。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时,由于达能与百富勤的投资融于一个主体,两者后来完成的股权转让。 与此比照,10年前,正大集团与三九集团也曾发生合资冲突。正大等数名外方股东虽然占有61%的股份,但因各自分散持股,公司控制权实际在三九集团手里,最终以外方全部退出为结局。 2、合资公司专有娃哈哈商标。从1996年到1999年,宗庆后与达能前后签署四个合同,同意娃哈哈商标归合资公司所有或专有使用。而此后娃哈哈集团却单方授意一大批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被达能方面追究。 3、在1996年的合资协议中,规定了娃哈哈不得同业竞争的义务。也就是说,宗庆后不得生产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相竞争的产品。 4、在达能提出40亿元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时,宗庆后一度签署了同意并购意向,侄达能的决策程序通过后,宗庆后又反悔了。 达能的强大法律攻势把宗庆后描绘成这样一种嘴脸:宗庆后与达能合资时,已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能控股的合资公司。之后,宗庆后又以娃哈哈集团为平台,发展了一批非合资企业,生产与合资企业同类产品,违反合资协议中“不得同业竞争”条款,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已经转让给合资公司的商标。而且,在达能提出收购娃哈哈集团旗下非合资企业时,宗庆后先是同意并签下并购意向书,待达能内部走完程序批准收购时,宗庆后又出尔反尔推翻承诺,背信弃义。 江湖作坊与现代企业冲突 面对达能精心策划的出手,宗庆后最初的反击实属下策。他先将达能的四大法律优势喻为“四大陷阱”以受害者面孔惊呼上当受骗了。然后以道德化的煽情调动中国人的民族情绪,然后将民族品牌保护泛政治化,狂呼高喊“已不是八国联军侵略中国的时代了”。 看到宗庆后以“民族主义”为大旗,欲号令天下共御达能。万盟并购集团前任董事长、现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的王巍跳了出来,他怒斥宗庆后用“八国联军”这样的词汇来绑架人们,煽动民意。他讥讽宗庆后“是希望调动社会情绪给自己毁约创造条件的小商人”。王巍很反感宗庆后巧妙地动员民族情绪,过分地渲染国家利益,认为这种民族主义的表演让宗庆后蒙羞。他视达娃之争是江湖作坊与现代企业的冲突,宗庆后连江湖的规矩都没有履行.。 王巍的是非倾向十分明确。他认为,这场法律与道德大战,是讲契约一方(外方),与不讲契约一方(中方)的矛盾冲突。他由此呼吁“在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企业要真正崛起,应当遵守契约精神,避免民族主义的煽情。”这在后来被称之为“契约精神至上论” “阴阳合同”是大丑闻 纵观宗庆后反击达能策略,打的就是情理法三张牌。先是情,但因过度煽情炒作而彻底失分;再是理,以弱势心态挑明自己误入圈套,赚回一些道义和同情。后是法,达娃之争凸显转折点。从2007年7月开始,宗庆后的律师团从法律上的弱势防守转入强势进攻。 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企业,是宗庆后拿娃哈哈的商标作价投资为前提的。但国家商标局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并未核准娃哈哈集团当时申请的商标所有权转让。2007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明确表态:“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均未同意转让。”据此,很多法学家认为,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是非法注册,商标不能转让,何谈作价投资。 在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上,出现的“阴阳合同”也被挑明了。宗庆后与达能签订的“阴合同”,是一份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变相转让的合同”。而“阳合同”是一份单纯的使用转让合同,达能此举是为了规避商标局对知名商标的依法管理。鉴于此,达能控告娃哈哈集团商标侵权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动摇。 在娃哈哈集团旗下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由于两边都归宗庆后实际运营,所以轻易举证说明了非合资企业经营行为,是贴牌加工的关联交易,不是什么“同业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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