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王”商标案宣判 粤民企告倒国家工商总局来源:
大洋网
发布时间:2007-10-9 13:39:38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汕头康王”成相关商标侵权案最后赢家
长达五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侵权案,日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 在这起旷日持久的官司中,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成为最后赢家,法院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滇虹”)“康王”商标注册的决定,“汕头康王”被认定为国内第三类(即日化产品)“康王”商标的合法拥有者。 “康王”商标历经复审 事情追溯到1995年,“康王”商标最先由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取得注册,并于2001年4月授权云南滇虹进行使用。2003年5月,康丽雅公司又与云南滇虹签订了“康王”商标的转让协议。但早在2002年10月18日,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康王公司前身)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滇虹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关于撤销第738354号“康王”商标的决定》,对商标予以撤销。 云南滇虹公司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于2004年1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第2432号决定,认定复审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据此,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汕头康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0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云南滇虹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7日期间对该商标进行了使用,故于去年年底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32号决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云南滇虹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撤销复审决定 2007年4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定,云南滇虹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因其所要证明的使用期不在商标法规定的三年期限内而不能采纳。“由于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滇虹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7日之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也无法证明滇虹公司有使用复审商标的作为”。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云南滇虹公司关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昆明滇虹公司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应当认定云南滇虹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认定:云南滇虹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现有理由缺乏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任仲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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