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大富翁”商标侵权案一审胜出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07-9-24 15:58:40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风行世界的大富翁游戏,引发了一场来自中国台湾的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 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 商标侵权纠纷。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大富翁”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悉,2006年12月,大宇公司向法院诉称,2005年3月21日,大宇公司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这是一种网络在线游戏。2005年6月,大宇公司发现,盛大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大宇公司认为,“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同属网络游戏,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近似,“盛大富翁”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侵犯了大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由此,大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盛大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4万元。 盛大公司则辩称,“盛大富翁”游戏由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合理使用。同时,这一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盛大富翁”没有侵犯“大富翁”商标专用权。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的“大富翁”商标是3个繁体字,盛大公司的“盛大富翁”标志则既有图形又有文字,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同时,盛大公司的字号就是“盛大”,“富翁”是个通用词汇,因此,进入盛大公司网站的公众对“盛大富翁”理解为“盛大+富翁”的可能性会很大,一般不会理解为“盛+大富翁”。 同时,法院还认为,“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因此,当“大富翁”表示“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时,原告大宇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对这一名称进行正当使用。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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