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开展2007年度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来源:
大连日报
发布时间:2007-9-21 14:20:19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省工商局决定继续开展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同时对2004年认定(名单另附)的有效期已满的辽宁省著名商标进行延续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凡在大连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2.凡在2004年度依法认定的辽宁省著名商标企业均可参加延续认定。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符合《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1.商标所有人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者;2.该商标不属于许可使用的港、澳、台商标和外国商标以及外省的商标;3.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以上;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内或者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利润、省内外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7.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广告投入,宣传面较大且地域较广;8.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9.出口商品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或者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域和较大的销售额;10.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三、申报程序及要求1.申请认定和需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登录“大连工商网”(www.dlgs.gov.cn)下载《辽宁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附件一),按要求认真收集、整理、上报材料。于10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所需证明材料(书式及电子文本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逾期不予受理。2.各申报人同时提供实际使用并与注册商标一致的商标彩色或者黑白图形的电子文本,也可将申报商标标识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dlxiany@Gmail.com(请注明企业名称及商标核准的项目)3.大连市工商局将依法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和向省工商局推荐。联系人:夏能源
咨询电话:8433845684312999—1621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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